作者:广森律师
导读: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及现场负责人,违反安全管理法规,不履行各自职责,未落实安全措施,是否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本文将通过法院的一则经典案例,给大家分析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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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

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违章改扩建上海某某电器有限公司门卫室,并将上述工程发包给未取得建筑资质的被告人秦某所经营的上海秦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2012年3月29日8时许,被告人秦某、姚某某在未提供任何高空作业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现场负责人姚某某安排未经任何培训及无登记证的被害人刘某某等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上海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现场铺设钢结构楼层板时,被害人刘某某不慎从9.5米高的二层顶钢梁上坠落,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最终裁判结果:
(1)被告人秦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被告人姚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3)被告人吴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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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范

风险防范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广森律师建议您:
(一) 建设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前,建立完整有效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机制。对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上岗。做到责任到人,人人对安全生产负责。
(二) 施工单位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监督。对项目各阶段安全提前规划,预防为主,监督为辅,避免事故发生;对进场的各工种人员各类物资进行严格检查监督,执行各项进场制度规定。
(三)施工单位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措施实施监理。加强监理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施工方案进行全面审查,提高监理对施工单位的管控,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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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本院认为”部分的论述: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姚某某、吴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伤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秦某作为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没有取得资质的前提下承接建筑项目,未落实安全措施,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疏于管理,对于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被告人姚某某作为施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随意招募施工人员,安排无证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导致事故发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吴某某未经施工许可,将建筑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秦某公司承建,未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于事故发生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尤其要指出的是,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虽然没有直接导致事故发生,但其违规发包等行为与事故最终发生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也与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被告人秦某、姚某某、吴某某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建设方,违反安全管理法规,不履行及消极履行各自的职责,最终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其行为已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秦某、姚某某、吴某某均有自首情节,且对被害人亲属作了经济赔偿,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根据各名被告人在本案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应承担的不同职责及造成伤亡事故原因力的大小不同,在量刑幅度内对各名被告人酌情分别量刑。
案件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刑初字第5210号,秦某、姚某、吴某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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