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 》一文中,很多细节都忘了写。比如,本该并案的案件,搞成分案审理,结果在我们庭审过程中,得知另一个案件宣判,而且判得特别重,这无疑给后案的审理人为制造不公平。比如,法院本想判缓刑的,就因为司法局不同意,又改变初衷要判实刑,等于拱手让出了审判权。比如,开庭前本来是同意庭审直播的,结果开庭时又不直播了……

当庭前会议我得知正式庭审要直播的时候,还是有些兴奋的。这些年,凡是我参加的案件,不知是不是巧合,都不直播。以至于我得了庭审禁播的魔咒。所以当我得知德州法院要直播,兴奋地昭告朋友圈,以为可以扬眉吐气一回,结果却被放了鸽子。法官说,虽然最高院要求能播尽播,但本案情况特殊,所以不直播。她说的或许有道理,因为后来的庭审证明了,局面几乎一边倒。要是全国人民看到公诉人指控错误,应对失措,不知该有多尴尬……

我在2006年时曾经公开撰文,向最高人民法院建言,提倡彻底的审判公开: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裁判文书全文网上公开;庭审全程录音录像,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可以要求庭审网上直播,当事人可以申请复制庭审录像。现在,十几年过去了,裁判文书公开已经基本实现,庭审网上直播也正在进行,只有复制庭审录像还有难度。

人民法院还是在逐步推行庭审直播的。2003年5月,中国法院网开通"网络图文庭审直播"栏目,将庭审的过程配上图片文字,将其整理上传至网络,并设置相关版块允许网民参与评论互动。2004年6月,最高院明确要求各级法院通过公开审判、公开宣判、庭审直播等形式对案件进行公开,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2009年9月,全国第一家以直播案件为主要内容的网站北京法院直播网开通。2010年11月8日,最高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该规定对庭审直播活动的关键环节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做出了规定,同时对不宜进行直播的案件类型进行了列举,对庭审直播的相关程序也做了简单的明确。

富有标志意义的是,2013年12月11日,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正式开通,该网分为庭审直播、直播预告、直播回顾三大板块。网民可以非常容易地通过法院的微博、网站等实时关注庭审实况,同时也可以通过录播系统随时观看已经完成的庭审。2016年“互联网开年第一案”的快播案庭审直播效果良好,成为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让无数网民见证了法庭辩论的魅力和看得见的程序正义。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公开表示,7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所有公开开庭的庭审活动原则上均通过互联网直播。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先带头示范,再全国逐步推行。

前段时间,我特意上庭审直播网看了一下数据,可以看到全国法院已经直播的9564052件案件。遗憾的是,其中找不到我的案件。原因主要在于我代理的案件基本上都存在较大的争议,控辩对抗激烈,甚至有时法官都无法掌控局面。比如我可能在庭审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会提出公安机关证据造假,会提出公诉人指控事实错误,很多让法庭感到头疼的问题。法院在选择庭审直播的案件时,倾向于选择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庭审走个过场,当然不希望跌宕起伏。所以我代理的案件不进行直播也就顺理成章了。

我代理的涉黑案件,无一庭审直播。不过,涉黑案件,本来直播的也少。在庭审直播网的庭审回顾中,输入“领导黑社会”,可以看到大约有213件搜索结果,但其中有很多属于重复项,比如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王绍章等涉黑案,就有27次庭审直播记录。输入“恶势力”,有27个搜索结果,但依然有很多同案多次开庭的。排除重复项,粗略统计,大约有一百件左右的涉黑涉恶案庭审直播。在全国总量为三万件的涉黑涉恶案件中,直播率不足千分之三。

为何涉黑案件大部分都不庭审直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中,明确的标准是“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 涉黑案件算不算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当然算。 具不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 当然有啊,让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罪行公之于众,让人民群众感受一下黑恶势力被打击,幸福感的提升,不好吗? 若从该规定的标准来看,涉黑案件只最值得庭审直播的。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中,有个例外,“检察机关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 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刑事案件”,不得进行庭审直播、录播。 也就是说,检察机关有可能不希望庭审直播,但正当理由是什么呢? 他们不希望自己的起诉和指控,让广大人民群众知道吗?

从实践的情况来看,这类案件不进行直播,可能法院确实是有苦衷的。比如海口市中院直播的王绍章涉黑案,就在互联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庭审现场,多位辩护律师表示不能接受一揽子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方式,担任被告人王绍章辩护人的李长青律师指出法院要求的质证方式违反规定,审判长命令法警拿掉李长青律师的话筒,并宣布:不接受法庭质证方式的,通通都出去!鉴于此种情况,李长青律师当庭申请审判长回避,审判长说李长青律师是在干扰法庭秩序,命令法警将李长青律师带离法庭,另一位律师张维玉也因为申请法官回避,而被审判长命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律师在庭审中提出的问题,是有道理的。因为庭前会议时,辩护人和公诉人未能就举证质证方式达成一致,公诉人也未提供举证提纲。那么,在举证阶段,公诉人就一起寻衅滋事抛出数十份证据让被告人质证,辩护人没有准备,当然很难完成快速质证。要说责任,这个责任在于公诉人没有实现提供举证提纲。虽然这场风波以院领导致歉告一段落,媒体当时也做了大幅的报道,但最终并没有改变案件的走向。只是很少有人再继续关注到被告人王绍章的命运,他以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犯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在涉黑里已经属于顶格判处,最重的了。

这种庭审风波,对于涉黑案件的舆论来说,当然是不利的。因此,像包头案这种争议极大的案件,不进行庭审直播,是可以理解的。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直播是原则,不直播是例外”,但涉黑案件可以说,都是例外。检察院认为,庭审中可能会遭遇被告人翻供,提刑讯逼供,发现指控事实存在错误,庭审直播不利于风险把控。法院认为,虽然召开了庭前会议,但庭审的不确定性是多方面的,既有关于证据事实方面的,也有辩护律师抗辩方面的,若因为争议很大,场面不好控制,会引发政治风险。不直播没有什么责任,直播反而有责任,那谁会决定直播呢?

涉黑案件原则上不进行庭审直播,应该说在法院系统内已经上下形成了一致。比如,在云南迪庆州中院审理的张某东涉黑案中,一审开庭前的庭前会议里,审判长就说:“本案决定按照省院要求文书不上网,不做庭审直播。”只是,这次庭前会议,是由法院和检察院两家开的,并没有辩护律师参与。这种没有律师参与的庭前会议,基本上决定了案件的结果,说明庭审就是走个过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只是为了完成预定结果而参加庭审的,直播还有什么意义呢?万一庭审中有个突发情况,怎么办?因此,不进行庭审直播,是必然的结果。而且,涉黑案件通常都限制旁听,只允许被告人家属一两人参加,实际上是半公开的庭审而已。

庭审直播是最高人民法院近些年在推进的,其表层目的是为了更大程度更大范围地实现庭审公开,进一步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司法腐败,防止黑箱操作,防止司法专断,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让司法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套用一句时髦的话语,这就是“可视化正义”。涉黑案件,是最好的法制教育素材,让人民群众看看这些涉黑分子有多坏,比什么说教都强。但是,我们的司法机关却不敢进行庭审直播,因为其中的问题太多了。如果让人民群众知道了真正黑的并不是站在法庭上受审的人,岂不是很难堪?

我希望,将有越来越多的案件,可以在网上进行直播,让更多的网民普惠法制教育,也让司法的公正可以在越来越开放的社会得以展现,这多么有助于梳理司法信任,确立司法权威啊。庭审直播不仅保护被告人,让他们尽可能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也可以保护司法人员,让他们减少来自行政方面的压力,独立裁判。只要程序公正,公平合理,舆情并不是太大的问题,毕竟,对司法公正的渴望,是网民中的主流。网民无形中组成的陪审团,还会大大地促进司法民主,让公正不仅能得到实现,而且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