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邹城城前镇**村委会主任,邹城市**村村主任被查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邹城一村主任商某某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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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商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5196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邹城市**村村主任,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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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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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商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邹城市香看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看庄镇傅楼村时,被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商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7.3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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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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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商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邹城武某某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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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51968********,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邹城市**镇**村**号,邹城市城前镇**村委会主任。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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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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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武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白色五菱之光牌小型面包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邹城市城前镇南河管区南200米处时,与由东向北拐的一辆手扶拖拉机(驾驶人武传恩)发生碰撞。

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到达现场处置事故时,对被告人武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00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武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8.0mg/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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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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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城市人民法院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