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依据该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实际,经政府依法审查,确认以下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一、确认的本级部门行政执法主体有:
邓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邓州市教育体育局
邓州市科学技术局和工业信息化局
邓州市公安局
邓州市民政局
邓州市司法局
邓州市财政局
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邓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邓州市交通运输局
邓州市水利局
邓州市农业农村局
邓州市商务局
邓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邓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邓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邓州市应急管理局
邓州市审计局
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邓州市统计局
邓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邓州市医疗保障局
邓州市城市管理局(邓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邓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邓州市国家保密局
邓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邓州市档案局
邓州市气象局
南阳引丹灌区管理局
邓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邓州市彭桥镇人民政府
邓州市裴营乡人民政府
邓州市张楼乡人民政府
邓州市刘集镇人民政府
邓州市十林镇人民政府
邓州市小杨营镇人民政府
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
邓州市白牛镇人民政府
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
邓州市高集镇人民政府
邓州市构林镇人民政府
邓州市腰店镇人民政府
邓州市夏集镇人民政府
邓州市孟楼镇人民政府
邓州市林扒镇人民政府
邓市市文渠镇人民政府
邓州市都司镇人民政府
邓州市陶营镇人民政府
邓州市穰东镇人民政府
邓州市张村镇人民政府
邓州市桑庄镇人民政府
邓州市九龙镇人民政府
邓州市汲滩镇人民政府
邓州市赵集镇人民政府
邓州市罗庄镇人民政府
邓州市龙堰乡人民政府
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
邓州市杏山旅游管理区
二、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或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重新审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经依法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三、实行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
四、已公布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凡未经公布的部门,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六、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人民警察证》执法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需依法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其他法定执法证件,亮证执法。
邓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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