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贵阳市乌当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认张某为HIV感染者。2015年至2020年期间,张某在明知自己患严重性病的情况下仍然从事卖淫的违法活动。

1.2015年8月14日,张某与龙某在某录像厅商定进行交易,约定嫖资为人民币30元。张某欲与龙某发生关系时,因被公安机关抓获而未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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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7年11月7日,张某与李某在某批发市场一出租屋内商定进行交易,约定嫖资为人民币40元。张某欲与李某发生关系时,因被公安机关抓获而未得逞。

3.2020年9月28日,张某在贵州大营坡石洞坡路附近招揽嫖客,误将辅警朱某当成嫖客进行招揽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据了解,2020年9月28日,贵阳市公安局分局民警在本市石洞坡路段开展巡查工作。张某在该处招揽嫖客时,被辅警朱某发现,朱某便打电话向陈某某、邓某二人寻求支援,上述三人遭到张某暴力反抗,随后立即通知民警廖某前来支援。在控制被告人张某的过程中,张某将民警廖某左手腕咬伤并抓伤辅警陈某、朱某胸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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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女,1975年生,贵州省贵阳市人。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使用暴力妨害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依法予以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传播性病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传播性病罪、妨害公务罪,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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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系初犯,且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系初犯,且当庭认罪悔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以上内容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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