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75岁老人种植罂粟被判五年”的报道引起大家热议。

据老人孙女称:苏北很多人家都有罂粟种子,直到被抓时奶奶才知道种得是毒品不是花,家里种植面积只有1平方米。

对此有网友提出:不知者无罪的观点。(这也是此事件中大家争议的焦点,后面会展开分析)

其实我国刑法中确实有类似的概念:【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即行为人是否具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的可能性。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确实不可能知道行为的违法性,即没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则阻却行为人的责任。

不过@胖乎律师仔细看了看事件经过,发现这次“75岁老人种植罂粟被判五年”的事件,其实法院的判决是符合事实依据的。

首先,种植罂粟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要负刑事责任

首先,种植罂粟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要负刑事责任

实践中,因为种植罂粟被处罚、判刑的案例其实有很多。(其中老人不在少数)

刑法中有一个对应的罪名:

刑法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实践中,有很多类似的情况——老人听说罂粟能治病,于是自己随意种了点。

  • 情节不严重的,一般就是监督铲除,予以警告。
  • 但是情节严重的,那么就会涉及刑事责任。

——这里的关键在于:数量。

那么上述事件中的老人种了多少呢?

起诉书显示,经派出所现场铲除并清点,“罂粟幼苗共计4104株”。

4千多株的数量,已经构成《刑法》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加重情节。

所以最后判决被告老人5年有期徒刑,量刑上并无过重。

其次,关于“不知者无罪”:

其次,关于“不知者无罪”:

关于前面提到的【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的问题。

老人孙女声称当事老人并不知道种植罂粟是违法的。这一点是不是符合“无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并以此免除刑罚呢?

——根据报道所述,要说老人无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实也过于牵强:

当事人孙女唐女士称,在公安机关查获之前,李某某所在村的“大喇叭”早已喊了一个多月的“罂粟危害”,但其奶奶是文盲,并不懂其危害,“只是以为会开很好看的花”。

法律角度来看,有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通常需要根据事实情况来综合判定,而单一主观表示自己“不知道”、“不了解”,想以此免罪是不可能的。

这就好比,不可能以“没人教过我杀人是犯罪,所以我不知道杀人是犯罪作为理由,实施杀人行为后免责一样。

这起事件中,老人所在村里的大喇叭响了一个月,即便老人是文盲,但是要说其不知道(种植罂粟)违法,从法律角度很难站住脚,况且数量上也确实太多。

再者,本案经过两次审理:

再者,本案经过两次审理:

根据报道所述,本案其实经过了两次审理(第二次审理后加重了刑罚?)。

第一次是在2020年1月海州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判决:

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并没收毒品原植物。被告人和检方均无异议,没有上诉、抗诉。

然后是在今年7月,连云港中院核准此案时,认为该案量刑不当,于是将案件发回重审:

连云港中院在核准该案时,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但被告人没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原判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不当”,不同意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

再到今年9月,该案再次开庭审理,最终改判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该案中,法院改判的依据是:被告人没有法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

很多人问:老人年纪这么大了,难道不能从轻处罚吗?

关于这一点,“年纪”不是从轻处罚的绝对依据,刑法中也有相应的限定条件:

刑法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所以这里的限定前提是:“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满足以上四种情形条件的——如果已满75周岁则可以适用缓刑。

而此事件中老人所犯罪行,起刑就是5年,显然也不满足该条法律规定的限定条件。

所以总的来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事件中老人自然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老人的家属与其质疑法院判决是不是正确,不如也想一想自己在这起事件中有没有失责的地方。

以上是@胖乎律师对此事件的法律分析,不知大家如何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