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所知,征地拆迁与危房本就是两个互不关联的行为,只是在实践中,征收方经常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危险房屋后再予以拆除,这也就形成了“紧急避险”牵头的强拆行为。那么对于这种情况,咱们被征收人该如何处理呢?今天,我就将结合一个案子为广大被征收人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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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概要

当事人王先生在某市有一处合法房屋,2019年11月,当地行政机关作出《征收公告》决定将该区域零散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清零,王先生的房屋就被纳入了此次征收范围之内。就在《征收公告》下发后的第三天,自称是征收方的工作人员给王先生打了一个电话,在电话中,该工作人员告诉王先生,区建委将他的的房屋认定为危险房屋,并直接强制拆除。次日,王先生的房屋便遭到了征收方的强制拆除,还处于一脸疑惑的王先生看到自己的房子被强拆了,气不打一出来,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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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解读

在本案中,王先生遇到了明显的“以拆危促拆迁”的行为,先不说“以拆危促拆迁”的行为违法,就连认定危险房屋的行为也违法了。我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也就是说,只有房屋的所有人拿着房屋的产权证到鉴定机构才能进行鉴定,而不是在本案中由区建委进行认定。另外,危房鉴定的流程应当是(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且对已经被认定为危险房屋的处理方法可不只有强制拆除一条,一般为(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目前,王先生的案子正在法院审理中,有相应的进展,我会第一时间告知咱们读者朋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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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今天的文章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您对该问题还有相关疑问的话,可以将问题私信给我或者将问题评论在文章下方评论区中,我会一一为大家进行解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