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村委会,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但是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村委会有时候会不管不顾村民们的真实意愿,擅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那么这种由村委会私自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呢?农民朋友们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今天,我就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为大家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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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委会擅自与征收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有效吗?

在实践中,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的应是村民本人而非是村委会。我国《村民委员会》第28条规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也就是说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的相关事项的办理应当由村民小组会议进行讨论决定而非直接由村委会决定。况且,村委会这种擅自签署补偿协议的行为,农民朋友根本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或者说村委会不让村民们表达出自身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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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民如何在村委会擅自签订补偿协议后维护自身权益?

在此我总结了三种方法以便咱们农民朋友参考:

1、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责令村委会改正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6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也就是说,村委会擅自签订补偿协议的话,咱们农民朋友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责令村委会改正其行为。

2、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将征收方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主张与村委会签署的补偿协议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我国《民法总则》第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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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今天的文章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您对该问题还有相关疑问的话,可以将问题私信给我或者将问题评论在文章下方评论区中,我会一一为大家进行解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