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期,安化县人民法院平口(烟溪)法庭在办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安化籍户籍信息前往送达应诉法律文书时,但在其住所地并未找到被告陶某。联系原告得知被告陶某为四川人,通过与被告陶某的娘家人联系并送达了应诉法律文书。同时,办案人员与安化县公安局对被告陶某的湖南省安化县与四川省苍溪县的户籍身份信息进行了调查核实,经过对案件的审理后,确认:原、被告结婚后,被告陶某并未将四川户籍迁移至湖南省安化县,而是通过重新申报户籍信息的方式,取得了姓名为陶某的湖南省安化县籍户籍身份,且同时拥有姓名为陶某的四川省苍溪县籍户籍身份,两地公安机关均为被告陶某发放了户籍身份证,但公民户籍身份号码不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本案被告陶某在湖南省安化县与四川省苍溪县均登记为常住人口,同时拥有双重户籍身份属于违法行为,为此,本院向安化县公安局出具了司法建议书,建议由安化县公安局依法进行处理。安化县公安局对陶某的双重户籍身份正在处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