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按照《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近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提示函》(汾渭大气协作办函〔2020〕8号)要求,西安市、咸阳市、渭南市、韩城市以及西咸新区均已发布橙色预警并启动Ⅱ级响应。宝鸡市“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组联合宝鸡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宝鸡市气象局会商研判:
11月28日至11月30日,受弱气压场及高压后部控制,静稳、高湿及东南气流等不利气象因素影响,宝鸡市将出现一次中度污染过程,可能出现重污染时段。为落实区域应急联动要求,根据专家组建议和《宝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宝政发〔2019〕21号)有关规定,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于11月27日13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 ,并于11月27日20时启动III级应急响应 ,响应范围为市区范围及各县区(太白县、凤县除外)。
请各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落实以下措施:
一、健康防护措施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2.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3.卫生部门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宣传;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有序指导市民就医,提高全市医疗接诊效率。
二、建议性减排措施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交通部门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市民绿色出行。2.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3.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1.公安部门许可的砂石运输车、混泥土搅拌运输车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运营,做好主城区范围低速汽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等高排放车辆禁限行工作;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2.住建、城管、市政、交通、水利、房屋征收管理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全市范围内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出土、拆迁、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施工单位停止涉土作业,各类工地禁止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或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督导主城区范围内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施工单位停止室外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3.城管、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道路洒水、喷雾等保洁措施,采取“湿法作业+吸尘式清扫”等模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保洁作业;在气象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冲洗易产生扬尘路段的频次。4.住建、市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大型商业建筑、市政工程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室外喷涂作业。5.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大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6.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以上。7.各督导组要加大检查频次,督导各县区、各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四、几点要求 1.各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立即安排部署,认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应急期间,每日15时前上报应急响应情况。(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电话兼传真3263032,邮箱bjsdqb@163.com)2.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并按照新修订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督促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缓解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3.我办将对各责任单位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因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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