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文书,针对肥东县米诗嘉服饰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灯芯绒衬衫案作出相关处罚决定,详情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市监(原质监)罚字〔2020〕13号
当事人:肥东县米诗嘉服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689724430
主要违法事实:生产不合格灯芯绒衬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九条,《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一节第【79】条第二款第一项。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贰仟壹佰元(¥21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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