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3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某元、李某高、聂某坚(女)3人涉恶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藤县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至2020年2月期间,刘某元(原藤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科员,研究生文化)、李某高、聂某坚(女)在梧州市及各县(市)、区范围内,以梧州市凯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市礼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然后进行恶意抢标、质疑、投诉,让项目不能顺利进行甚至废标,并以此威胁、要挟其他投标人、中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索取钱财,刘某元等人的行为严重影响招投标活动和项目的正常开展。经统计,期间刘某元等人投诉质疑政府采购项目数占梧州市及各县(市)、区投诉总数的61%、质疑总数的47%。其中刘某元组织、策划、实施敲诈勒索21起,索要117638元;李某高参与事实敲诈勒索20起,索要108750元;聂某坚参与实施敲诈勒索9起,索要48000元。
藤县法院认为,刘某元经常纠集李某高、聂某坚实施敲诈勒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形成了“恶势力”。三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参与采购项目、进行质疑、投诉等手段,威胁或要挟他人,强行索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三被告勒索金额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年9月2日,藤县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元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高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被告人聂某坚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元、李某高不服,提起上诉。梧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某元、李某高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为此,市中院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来源藤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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