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7日,弦子在新浪微博平台中宣布,央视著名主持人朱军性骚扰一案将于12月2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8年7月,微博名为“烧麦同学”的网友爆料,2014年弦子在中央电视台实习期间,著名主持人朱军在化妆室对其实施性骚扰,隔天弦子报警但警方不予立案。四年后,也就是2018年10月25日弦子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是“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同时,朱军也提起了诉弦子和“烧麦同学”的名誉权纠纷一案并提出合并审理的请求,但于2019年1月被海淀区人民法院驳回合并审理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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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至今日,这个案件即将开庭,且不问结果如何,弦子的经历——职场性骚扰,是一个很常见的话题,今天我们从法律角度做出分析与应对

“性骚扰”的相关法律规定一直是我国法律规制体系的短板,性骚扰的定义很久以来也没有明确的规定。直到最近几年才有了长足发展——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将“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明确列为民事案由2019年一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首例“职场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胜诉,并被入选为2019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都对推动我国禁止职场性骚扰的防治发展有重大意义。

2020年5月28日颁布并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再一次对用人单位防止性骚扰义务的规定迈出一大步,不仅列举式定义了性骚扰的表现形式,还明确了预防、受理投诉等措施,为用人单位适当履行义务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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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注意合同中是否规定了相关条款。我国很多的公司对于培训以及入职的流程的没有过多的规定的,一般较为宽松,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可以注意合同中是否将“性骚扰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将对行为人予以解雇措施”等类似的表达,从事前预防的角度,来规避女性劳动者受害。

正确认识性骚扰的概念和范畴,有助于及时事前收集证据。纵观司法实践,有的行为没有被认定构成性骚扰,比如“美女,你有老公么?”等等,在出现这种“确有不当”的表达方式时,首先要及时表明态度,开始注意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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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性骚扰的隐蔽、私密性,以及受害人法律意识淡漠、顾虑面子等,相关侵权案件中通常难以取得足够的证据。所以,这段时间是最佳着手收集证据的时期,一旦更严重的骚扰达成时,可以运用法律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正如上文提到了,由于性骚扰本身的特性导致收集证据会有一定的难度,而且一旦拖延下去,只会更加不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弦子公开这个事情的时间距离性骚扰发生已经过了4年了,不得不说,证据的收集和事实的认定都会存在一定的困难,而对于我们的启示就是要尽早用合理的手段获得证据在取证环节,单位的作用至关重要,当事人积极处理,寻求公司帮助,避免自行调查收集证据,触犯公司规章制度,致使自己被公司辞退,也是有效保护自己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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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存在公司不履行相关职责时,受害的女性还可以向当地的妇联寻求帮助。尽量不要选择告知亲友寻求私力救济,这样反而会使得自身又陷入人身伤害的法律纠纷中。

我国职场性骚扰的实务案件并不多,维权之路道阻且长,法律上存在着“举证难、处罚轻”的情况,还有很多当事人持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担心个人名誉受损而选择缄默。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法治的发展、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加强,职场中对女性权益的保护应该不断地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