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受疫情影响延期交付的通告
北建房〔2020〕398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购房人:
受新冠肺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我市建筑工地复工复产延迟,工程建设进度受到很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坚决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建发〔2020〕2号)第十六条“妥善处理项目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市政及消防建设企业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法发〔2020〕17号)“一、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第4点“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变更”等规定,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进度受到较大影响导致项目延期交付的,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交房日期。当事各方对顺延交房日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特此通告
2020年11月25日
(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联系电 话: 0779-2031680)
有疑问的可以拨打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咨询,具体问题也要具体分析。
来源: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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