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在隧道里追尾自行车
责任到底怎么算?
最近有网友发帖求助:
遇到下面这种事故情况怎么办…
▽
网友@幸福的方小妞
时间: 11月3日,下午5: 20。
地点: 绍兴平水镇青坛隧道入口处。
事故经过:11月3号下午开车从绍兴返回杭州,途径青坛隧道,我们都是正常行驶,车速40码进去,因为光线反差太大,未能及时避让行驶在机动车道的骑自行车的大爷(66岁),追尾导致大爷头直接撞在前挡风玻璃上,深度昏迷,至今一直在ICU。
事故发生当即我们拨打了120、110、保险电话,然后人被送去医院,我们等交警勘测之后,车、驾驶证、行驶证都被扣了,就回杭州了,第二天去的交警队做笔录。
做完笔录我们又跑保险公司去申请垫付1万8的救助金,后面了解到还可以申请道路救援金,又跑交警队去办道路救助金,但是这个道路救援基金是需要患者家属提供有效证件才能申请,我们申请没用的。
开始和对方家属谈道路救援金,对方是不同意的,只是一味地要求我们去垫付医药费。但是我们也了解到,我们是有保险的,这个垫付只是出于人道主义可以垫付一些,但是对方提出垫付20万、30万,那我们也是没办法满足了。后来在交警的劝导下同意拿出身份证去走流程申请。目前已经垫付了2万医药费。
中间也是医院,交警队隔三差五的去报道。
从医生这边了解的情况是,没必要救了,醒是醒不过来的,但是死也是没这么快死的(专家会诊过了也是没的救了),2个月好拖的。中间也和对方协商过一次,对方开口就是,110万到手,医药费不管。
这样的话我们也就没的可谈性了。
交警这边定责也还没出来,对方家属和交警沟通的意思是,继续抢救,尽量拖过30天。
想知道,如果人死了,会不会坐牢? 如果打官司,隧道里面有灯没开能不能拉过来第三方?
车辆检测报告一切正常。
楼主表示:
当时隧道是没开灯的,后来事故出了半个小时,来灯了。确实这事情太讨厌了,好好的骑个自行车到机动车道。各行其道不就没啥事了嘛,运气也是背,隧道里面太暗,光差太大。车检报告也没问题,都正常。行车记录仪也有,被交警扣了。
光反差太大
隧道报警后半个小时才来灯
问题是人救不活了,虽然老头有错,但是法律应该总是同情弱者,4轮的追尾2轮的,4轮的责任肯定多的。定责还没出来,所以想咨询下要不要坐牢,毕竟是一条生命。然后家属天天催我们交钱,要我们交30万到医院。我们实在没钱,后面又说20万,说不然后续什么谅解书不给签字,目前是已经垫付了2万医药费。
对此,钱晨成律师(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给出的回复:
机动车驶入隧道,遇到隧道内违规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除非是超速、未开大灯、违章变道等违规行为,正常行使的情况下,机动车理应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建议等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出来之后再说。
至于楼主这句话“虽然老头有错,但是法律应该总是同情弱者,4轮的追尾2轮的,4轮的责任肯定多的。”是绝对错误的理解,这是非常不负责的说法。法律只保护遵守法律的人,千万不要擅作主张去赔什么钱,认什么责任,这样的行为会给自己后续带来很多麻烦。没有保险公司认同的情况下,不要垫付任何费用。已经垫付出去的2万元,暂且不管它。最好是请律师,如果不愿意花这个钱,就让家里比较理性和懂法的人出面处理。
陆欣伟律师(泰正律师事务所)也表示同意钱律师观点,肇事司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或承担事故责任比例,需以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前提。若交警判定司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司机会有刑事责任。若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司机无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先赔交强险再赔商业险,在买够商业三责险的情况,全部或至少绝大部分会由保险公司承担。
这则帖子在论坛引发了大量讨论和关注,阅读量已经超出17万,回复也有500+条。
评论区,绝大多数网友的意见都是:等定责,找律师,不要垫付,保护好个人信息,相信法律。
新闻多看点
“行人/电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机动车理应承担全部/大部分责任“这一想法已然是误区。
之前志玲也就此做过相关报道,根据杭州公安交警部门发布的数据,2019年我市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占交通事故总数的37.6%,因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总人数的29.1%。交警在事后调查中发现,不少涉事当事人都抱有相当的侥幸心理以及“我是弱者我有理”的错误认知,因此才会将自己和他人都置于危险的境地,事故发生后不仅自己会受到伤害,还需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从一些实际案例中可以窥探出不少变化。
·电动车追尾汽车,强求赔偿!交警:你全责没商量
2018年6月19日,小货车驾驶员徐某驾在通过磐安县螺山路附近的斑马线时,停车礼让行人时,被一辆电动车撞上了车尾。
徐某还没有说什么,电动车驾驶员厉某便开口要徐某赔电动瓶车的修理费。之后面对前来处理事故的交警,厉某也始终不依不饶。
事后民警查看了事故现场监控,监控显示,当时是厉某骑着电动车行驶在道路中间,一开始在货车的左后方侧行驶,一段距离后快接近斑马线时,厉某发现自己的前方有一辆白色轿车在礼让行人,于是就往右拐了一下,紧跟着货车的后方。可没想到货车司机也看见了斑马线上的行人,马上停车礼让,厉某驾驶着的电动车躲避不及,直接撞上了货车的车尾。
厉某在本次事故中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且骑非机动车未靠道路右侧行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于这一判定厉某一方始终觉得受了委屈,认为货车不管怎么样都有责任,自己是骑电动车的,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怀和相应的赔偿。但这并不会影响到交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结果。
2
·电动车驾驶员死亡却担全责
2018年3月31日,浙江温州,一辆货车在高架桥上行驶时,与一辆逆行电动车迎面相撞,电动车上两人被撞飞,驾驶人死亡,另一人受伤。
交警调查发现,电动车上二人未戴安全头盔,且均喝了酒,其中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15mg/100ml。此外,经第三方鉴定,涉事电动车超标,属于轻便二轮摩托车(即机动车),但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时调查还确认:货车驾驶人不存在酒驾、超速等行为,事故发生时也采取了打方向和踩刹车等合理的规避措施,在该事故中没有过错。最终,电动车/摩托车驾驶人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3
·临安首例“行人横穿马路致交通事故,行人负主要责任”
2019年6月17日,临安,一辆浙A牌黑色桑塔纳撞坏了路边的隔离护栏,车头和隔离栏受损,事故与一位行人有关。
交警调查监控发现,当天9:20左右,城中街和石镜街交叉口车流量较大,一位50岁左右的阿姨既不走斑马线,也不看信号灯,丝毫不顾危险,沿着石境街机动车道往东步行了50米,紧接着径直横穿马路,大步走过中心黄线后突然小跑起来。
这时第一辆白色轿车立即踩下刹车,第二辆眼看就要撞上去了,关键时刻桑塔纳往向右边急打方向,车子直接撞上了路边的隔离护栏,半个车头栽进了绿化带里。横穿车道的阿姨未受伤。
行人阿姨表示,自己是想穿马路去店里。这起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行人负主要责任,桑塔纳驾驶人负次要责任。
针对以上交通事故,交警曾在处理过程中表示:“交警定责任不是按车辆来的,不是说你是非机动车,就要他赔。如果真是他错,就应该他承担责任,如果是你非机动车的过错,自然要你自己承担责任。”
“弱势群体”的说法显然已经站不住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都不能任性,“我弱我有理”也不能成为挡箭牌。
这件事你怎么看?
你认为楼主应该如何应对?
--THE END--
来源: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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