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据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01
新乡市监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处置
官方通报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8期),涉及我市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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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为GC20410000440331004的不合格食品
抽检基本情况
新乡市申旺商贸有限公司大学城世纪华联超市销售的、标称平顶山市明轩油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芝麻花生酱,黄曲霉毒素B1检出值为23.9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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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新乡市申旺商贸有限公司大学城世纪华联超市共采购芝麻花生酱30瓶,每瓶220克,购进单价6.5元/瓶,销售单价8.2元/瓶,货值金额246元,违法所得51元,该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产品召回。
新乡市申旺商贸有限公司大学城世纪华联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超市采购涉案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芝麻花生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超市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不罚字﹝2020﹞6号。
3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芝麻花生酱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导致。该超市采取整改措施如下:
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
对卖场正在销售的所有同类食品进行全面排查,要求厂家再次抽检样品;
向供货方、生产方询问不合格原因,确定是生产方原因造成的,排除超市存放原因以及其它原因。
对超市收货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每一个单品流入卖场前验货仔细,手续齐全。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通过对该超市的复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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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为GC20410000440331006的不合格食品
标题内容
新乡市申旺商贸有限公司大学城世纪华联超市销售、标称新乡市金宏泰油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混合芝麻酱(半固态调味料),黄曲霉毒素B1检出值为11.5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5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
生产环节相关情况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新乡市金宏泰油脂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共生产“混合芝麻酱”29件,召回25件,实际销售4件,货值金额2900元,违法所得400元。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新乡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新乡市金宏泰油脂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70000元(柒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400元(肆佰元),罚没共计70400元(柒万零肆百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新市监罚字﹝2020﹞58号。
2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该批次食品黄曲霉毒素超标的原因是使用的原料花生造成的。该企业在生产加工前未按规定对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进行原料控制,也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该企业积极整改,对所有不合格产品下架召回,对产品的生产工艺和环节进行整顿,提高食品安全意识,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各个生产环节安全合法。
3
经营环节相关情况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新乡市申旺商贸有限公司大学城世纪华联超市共采购混合芝麻酱35瓶,购进单价5.8元/瓶,销售单价7.3元/瓶,货值金额255.5元,违法所得52.5元,该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产品召回。
新乡市申旺商贸有限公司大学城世纪华联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超市采购涉案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混合芝麻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超市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不罚字﹝2020﹞6号。
2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该批次混合芝麻酱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导致。该超市已采取下列整改措施:
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
对卖场正在销售的所有同类食品进行全面排查,要求厂家再次抽检样品;
向供货方、生产方询问不合格原因,确定是生产方原因造成的,排除超市存放原因以及其它原因。
对超市收货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每一个单品流入卖场前验货仔细,手续齐全。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通过对该超市的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End 来源: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 如涉及版权请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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