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位公职人员,一定要坚守自己的信念,并时刻谨记自己身上的责任,国家和人民赋予他们权利是让他们为国家为百姓做事情,谋福利的,而不是让他们通过自己的官职牟取私利,掉入金钱,权利的陷阱里。这样的不正当的行为,终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020年11月2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个二审刑事裁定书。辽宁省教育局副局长和学前科科长,也就是他的手下两个人成为了情人,两个多次受贿,为一些教育企业以及个人在违规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时提供了很多的方便。最终两个人均被判刑。
据了解,应磊1974年出生,家住江苏省金湖县,在他18岁的时候开始参加工作,在工作五年后入党。专科学历。王莹莹,35岁,是细河区教育局和旅游局学前科科长,应磊的女下属,在17年8月成为了应磊的情人,在这之后两个人开始贪污受贿。
2020年7月29日,当地法院对两个人的受贿案进行了审判,经过审理,从2014年9月开始,一直到2019年7月,应磊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给多家公司和个人提供便利,并从中牟取钱财,非法收受账款总计63000元。
在2018年3月到2018年9月,应磊再次利用自己副局长的职权,指使手下王莹莹利用手中的权力,为其卞某在筹建幼儿园上提供帮助,并帮助他变更幼儿园举办者,办理办园许可证,迁移地址,为此提供了很多的便利条件,两个人在共同非法索取,收受到了卞某给予的钱财总计106000元。
2018年3月8日,徐某拿下了当地一所幼儿园,想让被告人把举办者给更改成自己,这样的操作是违规的。但是由于徐某的幼儿园规模较小,按照规定是不可以变更法人的。
于是应磊让徐某联系王莹莹,让她帮助徐某更改幼儿园的法人,并让她从中收取好处费以及变更材料。徐某将相关材料和1000元好处费给了她。在收到这些东西后接着就给应磊打电话,应磊非常生气地质问徐某是不是不知道变更法人需要多少费用。
而徐某表示不知道,于是向介绍人寻求帮助,介绍人告诉他变更法人需要给予应磊2万元的好处费。于是徐某在当天就转给了王莹莹两万元作为好处费。在经过一个多月后,王莹莹告诉他,法人已经变更好了。
这件事经过法院一审判定,认为应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缴纳10万元处罚金。王莹莹犯受贿罪处罚10万元,并判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在判决后应磊提起了上诉。
经过二审法院认为,应磊和王莹莹两个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取他人钱财而且数额较大,两个人的所作所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因此法院驳回了其上诉,维持原判。
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就应该秉公守法,不辜负国家的信任,如今造成这样的局面,钱上交了,人也进去了,这又是何苦呢?这样的行为最终会受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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