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解读(三)
集体土地入市流转经营主体既可以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也可以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委托其他具有市场法人资格的主体。那么,明确了集体土地入市流转经营的主体,下一步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什么限制条件呢?新《土地管理法》明确了集体经营性用地并不是无条件入市,必须满足四个条件:一是符合规划,二是符合规定用途,三是权属清晰,四是必须经过集体决策。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目前处于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衔接阶段,在国土空间规划没有出台之前,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之后,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2.符合规定的用途
新《土地管理法》对入市土地的用途规定十分明确,就是工业和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不属于上述用途的,不得入市流转。
3.权属清晰
《土地管理法》规定必须是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方能入市,主要是强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是权属清晰、没有争议的,避免在流转过程中出现产权纠纷,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4.集体依法决策
新《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该规定进一步保障土地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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