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今年3月1日新证券法的落地,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也掀开了新篇章。回望新证券法实施的近9个月,市场生态环境已然悄然发生变化。

今日,证事听君就带着大家分别从全面推行注册制、企业债和公司债实行注册制情况、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一探究竟。

全市场推行注册制条件逐步成熟

12月1日,新证券法落地实施满9个月,作为最大亮点的“注册制改革”也在有序推进,硕果累累。同时,在全面总结试点注册制改革的经验的同时,市场各方也在积极地做好在全市场推行注册制的改革准备。

苏宁金融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何南野在接受证事听君采访时表示,注册制向全市场推进的意义在于进一步吸引优质公司上市,强化资源配置及优胜劣汰功能,有利于我国A股市场的制度完善,加强我国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从企业角度来看,扩大注册制的覆盖板块,将扩大企业上市选择的范围及拓宽上市路径,让企业有更多机会接触资本市场,提升融资能力。

目前来看,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与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都平稳运行,为包括主板、中小板在内的全市场推行注册制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证事听君据东方财富choice统计显示,截至11月29日,科创板开市以来,科创板上市公司已有197家,IPO募集金额占同期A股的46.4%。在创业板方面,注册制下的上市公司已有49家,市值合计达9244.3亿元。

何南野表示,目前科创板和创业板的注册制改革取得了以下主要成果,一是推动了很多科技、医疗等新兴公司上市,助力了我国科技新兴产业的发展;二是增加了企业包容性,同时,企业上市效率提升,上市成本和不确定性显著降低;三是为A股全面注册制提供了经验借鉴,上市前五日不设涨跌幅限制,日涨跌幅扩大至20%等制度,都有利于我国A股交易制度的全面完善,并实现与国际成熟市场的接轨。

谈及在全市场推行注册制的背景下,上市企业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认为,上市公司应当具备更为优良的公司质量、更完善的公司治理和更全面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市场而言,一方面,注册制改革强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同时监管层也将对违规信息披露等行为采取更为严格的惩处制度。另一方面,从投资者角度来看,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全面的信息披露,有利于降低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管理层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帮助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增强投资者对市场的信任。

据监管层的表态,全市场推行注册制的条件逐步成熟。那么未来主板、中小板等注册制改革,应该把握好哪些问题?何南野认为,主板和中小板的注册制改革,一是要注重与科创板、创业板制度的衔接;二是设定好面向行业和范围,要将资源更多的向成长型企业、面向未来的优质企业倾斜,推动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三是要完善制度,防止出现系统性交易风险,毕竟主板、中小板是相比科创板和创业板更大的市场,现存企业容量巨大;四是要注重投资者保护。

企业债公司债拟发行规模达3.85万亿元

自3月1日起,企业债、公司债实施注册制,至12月1日满9个月。证事听君根据沪深交易所官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信息统计显示,3月1日至11月29日,企业债、公司债拟发行规模合计达38512.82亿元。

巨丰投顾投资顾问总监郭一鸣对证事听君表示,企业债、公司债发行实施注册制,使得企业债和公司债发行迈出更加市场化的一步。从实施9个月的效果来看,我国债市发行周期明显缩短,债市规模也在不断扩大,而且信息披露以及中介机构责任都在不断强化。在注册制改革下,企业债融资进一步便利化,发行效率也得以提升,对企业自身发展有极大帮助,也进一步刺激了企业发债的积极性。

公司债发行方面,证事听君根据沪深交易所官网披露信息统计,3月1日至11月29日,沪深交易所公开发行公司债注册生效共512只,拟发行规模合计34674.62亿元。其中,上交所公开发行公司债注册生效的有384只,拟发行规模合计27921.67亿元;深交所公开发行公司债注册生效的有128只,拟发行规模合计6752.95亿元。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崔志娟对证事听君表示,注册制下,公司债迈入了市场化发行新阶段,债券发行程序简化,债券发行的条件进一步完善,同时,强化了信息披露和债券评级。实施注册制以来,政策改革红利进一步释放,更多类型主体发债的积极性提高,市场发债的需求得以释放。

证事听君根据中国债券信息网信息披露数据统计显示,注册制实行以来,重要基础设施建设主体、产业类公司和优质上市公司等更多类型主体积极申报企业债券,截至11月29日,已经有399家企业申报企业债,其中办理状态显示为已受理的有282家,受理反馈待答复的为6家,为已申报的有57家,已注册的有44家,另有10家显示已撤销申请状态。其中,已注册的44只企业债申报总规模达3838.2亿元。

谈及如何进一步让企业债和公司债服务实体经济时,郭一鸣建议,首先,继续深入推进企业债券注册制改革,加强信用披露和监管;其次,加大债券市场改革力度,尤其是加大对民营企业以及中小企业的帮扶力度;此外,继续提高债券的发行规模和效率,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崔志娟表示,增强企业债、公司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需要完善债市的市场化发行机制,继续强化信息披露和压实中介服务机构的责任,进一步完善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等。

投资者保护新格局日渐清晰

作为资本市场的根本法,新证券法突出强调了投资者权益保护,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这一主线,并在第六章新设“投资者保护”专章。在新证券法落地实施将满九个月之际,投资者保护的新格局也更加清晰。

中航证券首席经济学家董忠云在接受证事听君采访时表示,以往由于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证券投资者利用诉讼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往往面临诉讼流程复杂、诉讼周期长、诉讼成本较高等诸多困难,导致投资者开展证券诉讼的实践效果不佳。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关于代表人诉讼的规定,被普遍认为是证券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该内容的司法解释,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据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作为代表人参加的诉讼属于特别代表人诉讼,其主要特别之处在于:一是突破了学理上关于“代表人必须同时是案件当事人”的传统认识,确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取得代表人的法律地位;二是突破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明示加入”的诉讼参加方式,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代为登记权利,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参加方式。

“上述法律制度等面的突破创新,有助于显著降低投资者的诉讼成本,帮助更多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通过诉讼实现维权,进而遏制证券领域的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我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水平,夯实公平、公正、公开的证券市场秩序。”董忠云进一步介绍。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刘向东补充道,投资者保护专章第九十五条所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这意味着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方面迈出专业化的步伐,即通过投服中心或相似机构作为投资者代表人进行诉讼,从而开启中小投资者委托专业机构的维权之路。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黄勇9月4日在第三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上表示,下一步,投服中心将推出投资者保护新方法、新举措,为资本市场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其中,加快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落地实施。审慎选取典型案件,适时启动特别证券代表人诉讼,发挥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作用,切实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在提高虚假陈述支持诉讼案件数量和效率的基础上,丰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数量,加强对股东诉讼的专题研究,探索股东代位诉讼。

谈及接下来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还应如何发力?董忠云认为,加强投资者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在上市公司层面,要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水平,加强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合规尽责,并通过加强监管和惩处不断提升上市公司的违法成本。在金融中介机构层面,要在确保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的基础上,不断强化投资者服务意识,利用金融科技和金融创新提升服务水平。在投资者层面,一方面要持续加强投资者教育,帮助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和风险防范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强普法宣传和基层法律服务,令投资者具备在受到权益侵害时使用法律武器的意识,了解维权渠道和相关知识,并能够便利地享受到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