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辽宁省开原市,辽宁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某堡信用社员工贾某某,在明知贷款人霍某不具备贷款条件且冒用他人签名或印章、虚构贷款用途的情况下,违反贷款规定向霍某发放多笔小额农户贷款,贷款逾期后霍某只偿还部分利息未偿还本金的情况下予以展期、倒据,2020年12月从法院获悉,贾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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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男,1968年出生,辽宁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某堡信用社员工,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开原市。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犯罪,于2020年9月11日经开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开原市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2010年4月至2012年6月间,贾某某任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庆某信用社信贷员期间,在明知霍某(已另案处理)不具备贷款条件且冒用他人签名或印章、虚构贷款用途的情况下,违反贷款规定向霍某发放多笔小额农户贷款,贷款逾期后霍某只偿还部分利息未偿还本金的情况下予以展期、倒据,截止2019年10月30日,霍某在庆某信用社贷款余额55万元,欠息金额145073.11元尚未归还,造成信用社重大损失。本案在诉讼阶段,2020年10月28日,贾某某以林权资产偿还贷款55万元,贷款已全部结清。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贾某某身为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关于辩护人提出贾某某属自首,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贾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在违法发放贷款犯罪中,属从犯。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贾某某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2、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3、案发后贾某某以林权资产偿还贷款55万元,贷款已全部结清。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本院认为贾某某违法发放贷款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贾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