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驻马店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发布起诉书!就驻马店李*甲在组织被害人刘**等人施工过程中,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致使正在施工的被害人刘**触碰到建筑工程旁边的电线当场死亡。现对李*甲如下判决:

做出

驻马店某工地没安全措施致一人死亡

检察院发布起诉书

被告人李某甲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办事处**村**号。

此前因殴打他人被拘留

图片来源于网络

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2月19 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伍佰元。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逮捕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7月1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已侦查终结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承包**办事处**居委会**村李某乙家的民房建筑工程,并将外墙粉刷工程交由被害人刘某某施工。2020年6月21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在组织被害人刘某某等人施工过程中,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致使正在施工的被害人刘某某触碰到建筑工程旁边的电线当场死亡。

经鉴定

死者刘某某符合电击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

2

证人李某乙、梁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甲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类事件在法律中如何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2

有悔罪表现;

3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来源:12309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