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委托人高先生是山东人,其房屋坐落于临近海边的一个村庄,这里环境优美,交通便利,生活十分惬意,可从2019年此地开始进行征收以后,平静的生活被打破了,当地政府并不出面征收房屋,而是由村委带头鼓动村民搬迁,但是补偿的标准过低,高先生实在无法接受,经过多方和村委的协商均不理想,在这种情况下,村委居然直接对高先生下达了《限期交回土地通知》,该通知载明,高先生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自行搬离房屋内物品并将房屋及附属物拆除,将所占土地交给村委会。针对此通知书,刘勇进律师团队第一时间提起诉讼,为高先生争取应有的合法权益,并成功撤销了此通知书。
律师分析:
在实践中,因为村委不属于行政机关,一般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行政机关为了规避自己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就经常把村委会当作征收拆迁的挡箭牌,村委会也借机作出类似本案的通知书,强制要求被征收人搬离房屋,所以往往在这类案件中,令被征收人十分恼火,那么面对村委会的此类收回土地的行为,我们又该如何依法维权呢?
村委会也能当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据此,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职责。结合本案,涉案《限期交回土地通知》在性质上等同于“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村委会作出的《限期交回土地通知》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履行土地管理职责,故村委会可以作为适格被告。同样的情况也有相关判例可以佐证,比如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422行初41号《行政判决书》。
村委会违法作出的通知书应当被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而本案通知书并没有得到任何行政机关的批准,明显属于超越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
另外,该通知直接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强制性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应当依法告知复议或者诉讼的救济方式及期限,然而本案通知书却直接剥夺了高先生的救济权利,故也属于应当撤销的行为。
通过刘勇进律师团队的努力,成功将该通知书撤销掉,及时维护了高先生的合法权益,也为后续的维权争取了更多的空间。
律师提示:大家在征收拆迁中,如果遇到村委会出面进行拆迁,那么一定要当心了,村委会因为其特殊的形式,往往很多行为都让被征收人不容易提起诉讼,这时大家可以做好证据收集工作,至于这其中复杂的法律问题可以尽早委托专业的拆迁律师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到严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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