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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嫌疑人高某某在看守所内出现幻听幻觉,在监区随意走动,而看守所领导却无视医护人员意见,指使看守所辅警对其违规使用非制式约束带,戴上手铐脚镣,辅警还对其喷辣椒水,指使其他在押人员用鞋子对受害人进行抽打,在押人员随后还故意用在高温环境下捂盖被子。这一幕发生在 2019 年 7 月 28 日 22 时至 2019 年 7 月 29 日 6时的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看守所内,高某某在遭受近 8 个小时折磨后,突发抽搐症状死亡。(据《潇湘晨报》)

喷辣椒水、鞋子抽打、捂被子,嫌疑人出现幻觉后乱走,遭多名辅警及在押人员虐待8小时后死亡。如此骇人听闻的事件竟然发生,而且凶手还能逍遥法外,实在令人出离愤怒。

根据灵寿县人民检察院的涉案起诉书,“高某某出现幻听幻觉、胡言乱语,在监室内随意走动。针对高某某的症状,时任新乐市看守所带班领导、指导员陈某某没有听从医护人员的意见建议对高某某采取相应的救护措施”。也就是说,高某是由于生病才吵闹、乱走动,并非故意闹事。

当场已有医护人员建议对高某采取救护措施。可是,身为看守所带班领导、指导员的陈某某,并没有听医生的意见,没有对高某某采取救护措施。这是渎职不作为和见危不救的表现。可是,这位看守所领导不仅见危不救,居然还指使辅警等对他进行长时间的花式虐待。显然,他没有把嫌疑人当人看,也没有基本的人性和敬畏,否则不会如此丧心病狂、无法无天。

陈指导员先是指使辅警张某某到看守所指挥中心拿手铐、脚镣递进 208 监室,让在押人员田某某等人给高某戴上了手铐、脚镣。陈指导员等人违反看守所关于械具使用的规定,将手铐、脚镣与武警用背包带同时使用;同时,违反公安部《看守所执法细则》关于监室内临时固定措施的规定,采用公安部严禁使用的非制式约束带(武警背包带)穿过手铐、脚镣的方式将高某某束缚在监室内床上。

陈指导员违反了种种明文规定,非法对嫌疑人戴手铐、脚镣,并将他捆绑在床上,而且这系列违法行为不是他个人单独完成,而是通过指使辅警、其他在押人员执行来实现的。也就是说,身为看守所领导的陈某,已经把看守所当作他为非作歹的“独立王国”,可以理直气壮、肆无忌惮地公然践踏法律和人格尊严。

根据上诉起诉书,辅警姚某某、张某某指使其他在押人员用辣椒水喷射已经被束缚的高某某,高某某被喷面部后更加痛苦地挣扎、喊叫。陈指导员陈某巡查时看到高某某的状况,放任其不停地喊叫、挣扎,未对高某某采取救治及安全防范措施。后来,辅警姚某某指使其他在押人员对高某进行殴打,还在监控室观看殴打过程,并且通过报号器指导殴打的具体方法。

也就是说,无论是陈指导员还是其他涉案辅警,不仅没有对突发疾病的嫌疑人进行救助,反而公然对其进行种种虐待,而且非常享受虐待的过程,如此目无王法已经到了丧心病狂的变态程度。

当今社会,就算是虐待猫狗等宠物,都会受到严厉的道德谴责以及相应的法律制裁。可是,看守所领导居然指使辅警及其他在押人员虐待嫌疑人,用尽各种手段虐待,虐待时间持续八小时之久。嫌疑人高某某尚未定罪,即便已经定罪被判了刑,成了犯人,那他也还是人,是公民。既然是人,就应该受到人的对待,岂能对他进行虐待?这难道不是与人类文明和依法治国对抗吗?

最终,嫌疑人高某某在遭受持续八小时的种种非人虐待后死亡。涉案人员陈指导员、相关辅警及其他在押人员虽然最初被刑事拘留,但后来被免于起诉。

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符合在窦房结病变的基础上,长期大量饮酒加重其循环、呼吸负荷,引发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限制体位、疲劳等因素对死亡过程有促进作用。该鉴定中心还建议:高某某被限制体位、喷警用瓦斯催泪喷射器、殴打、高温天气下盖3 层被褥等外界因素为导致其死亡的次要原因。

简单来说,上述医学鉴定认为嫌疑人高某某的死亡主要怪自己身体不好,虽然看守所领导指使他人对他进行八个小时的虐待,但只是导致其死亡的“次要原因”。这显然是睁眼说瞎话,且不说高某某正在发病,就算是身体健康,也完全经不起长达八个小时的虐待,包括“被限制体位、喷警用瓦斯催泪喷射器、殴打、高温天气下盖3 层被褥”等非人折磨。

高某某明明是被活活虐待致死,结果却被认定为主要怪自己身体不好,别人对他的虐待只是次要因素,如此颠倒是非、助纣为虐,也是够荒唐的了。

灵寿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姚某某、童某某、田某某等人以殴打、违法使用械具、喷辣椒水、高温天气下捂盖被褥等恶劣手段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虐待被监管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到了2020 年 1 月 9日,灵寿县人民检察院对涉案的辅警王某某、张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该院认为,王某某、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把人活活虐待致死,居然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如此葫芦官糊涂案,实际上也是助纣为虐。把人虐待致死的凶手居然可以逍遥法外,法律还有什么尊严可言?公平正义还何处安放?(文/李蓬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