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获得高额收益,市民陈某借给搞房地产开发的老板57.5万元,不成想,不但钱没挣到,对方先前抵押的房子也没建成。双方对薄公堂之后,陈某这才发现,先前的合作建房协议实为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民间借贷的关系,法院也驳回了他的起诉。这是怎么回事儿呢?

2013年9月份,陈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搞房地产开发的朱某。因开发房产急需用钱,朱某找到陈某借钱,约定每月利息5分,同时以该项目中的三套房产为抵押物,并承诺逾期未还款,三套房产归陈某所有。为让陈某安心,双方还签订了借款协议和合作建房协议。

有了陈某的各种保证和双方签订的协议,感觉肯定能挣到大钱的陈某,随后分三次向朱某女儿邓某转账共计57.5万元。不过,坐等高额收益的陈某,却迟迟没有等到朱某的还款,双方合同上所写的抵押房屋也并未建成。对此,陈某找到朱某沟通后,对方答应支付陈某合作建房款共计177万元,并将合作建房协议全部收回,月息3分,于2018年5月31日前连本带息一次还清。不过,到了还钱的日子,陈某依旧未能收到一分钱。一转眼又是两年过去,无奈的陈某将朱某、邓某以及朱某的房地产公司诉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在法庭上,双方因是借款纠纷还是合作建房纠纷产生了分歧,陈某坚称欠款177万元是合作建房款,而朱某则称双方是借款纠纷,177万元是57.5万元利滚利而来,不存在合作建房,利息应当按法律规定的月息2分计算。

桥西区法院近日审理后认为,陈某通过银行向邓某转款57.5万元,通过陈某提供的借款协议和合作建房协议,可以认定朱某房地产公司向陈某借款57.5万元并以其房屋作为抵押物的事实,故双方之间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合作建房协议实为房屋买卖合同。经法院向陈某释明,应按照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变更诉讼请求。不过,陈某坚持认为此案属于合作建房赔偿,拒绝变更诉讼请求。最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在该案中,法院已明确向陈某释明本案法律关系,陈某仍拒绝变更,故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法官表示,陈某可以民间借贷为由另行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陈某的遭遇也提醒市民,在进行民间借贷或投资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多考察多分析,别因一时的高息诱惑而让自己遭受损失。

来源:燕赵晚报

记者:李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