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濮阳房产网小编了解,

12月1日

清丰县自然资源局官网

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快来看看

都有哪些地块要被征收

清丰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20]8号

2020年11月1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县征收土地面积27.1127公顷(豫政土[2020]69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件》第25条规定,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清丰县2020年度第七批城乡增减挂钩试点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被征地单位、规划用途及面积

三、清丰县人民政府根据《安置补偿方案》,落实《安置补偿协议》,将安置补偿费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单位。

特此公告。

2020年11月26日

原文如下:

征收地块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清丰县自然资源局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0]036号

依照豫政[2016]48号、濮政文[2014]69号、清政[2017]24号文件规定,清丰县自然资源局拟定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拟征收柳格镇东赵店村集体土地5.2410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项目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及面积:

拟征收位于柳格镇东赵店村民委员会集体用地5.2410公顷(78.6150亩)

三、征地补偿费

1、征地补偿安置费:78.6150×57000元=4481055元

2、青苗补偿费用:77.4915亩×1400元=108488元

以上补偿费用共计:4589543元(大写:肆佰伍拾捌万玖仟伍佰肆拾叁元整)

3、附着物补偿费:一是据实清点,按照评估(依据濮政文[2014]69号补偿标准)确定的价值进行补偿;二是采取包干方式(标准为4000元/亩)进行补偿。采取附着物“包干方式”补偿的,不再清点评估。

四、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一次性补偿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依法分配。

(二)社会保障:我县将按照豫人社[2019]1号、豫人社办[2020]2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村委会为单位向清丰县自然资源局部门提出。

特此公告。

清丰县自然资源局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0]039号

依照豫政[2016]48号、濮政文[2014]69号、清政[2017]24号文件规定,清丰县自然资源局拟定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拟征收柳格镇柳格集村集体土地12.252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项目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及面积:

拟征收位于柳格镇柳格集村民委员会集体用地12.2521公顷(183.7815亩)

三、征地补偿费用

1、征地补偿安置费:183.7815亩×57000元=10475546元

2、青苗补偿费用:180.5640亩×1400元=252790元

以上补偿用共计:10728336元(大写壹仟零柒拾贰万捌仟叁佰叁拾陆元整)

3、附着物补偿费:一是据实清点,按照评估(依据濮政文[2014]69号补偿标准)确定的价值进行补偿;二是采取包干方式(标准为4000元/亩)进行补偿。采取附着物“包干方式”补偿的,不再清点评估。

四、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一次性补偿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依法分配。

(二)社会保障:我县将按照豫人社[2019]1号、豫人社办[2020]2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村委会为单位向清丰县自然资源局部门提出。

特此公告。

原文如下:

清丰县2020年度第七批城乡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项目一书一方案公告如下

征地前:东赵店村人均耕地0.57亩、后荣花树村人均耕地1.04亩、柳格集村人均耕地0.61亩,前荣花树村人均耕地1.19亩。

征地后:东赵店村人均耕地0.52亩、后荣花树村人均耕地1.03亩、柳格集村人均耕地0.52亩、前荣花树村人均耕地1.05亩。

来源/清丰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