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据12309中国检察网消息,济宁滨河路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田某某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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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田某某致人死亡被公诉
被告人身份信息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81990********,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镇**村**小区**栋**单元**号,现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镇**号楼**单元**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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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交通肇事被逮捕
2019年7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嘉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嘉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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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案件材料
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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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济宁滨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桐庄路口北处时,与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追尾相撞,致使王某某当场死亡,电动三轮车乘车人许某某受伤,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田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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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主动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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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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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验车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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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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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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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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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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