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

实施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68 号)要求,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以下简称《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偿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补偿标准中40%为土地补偿费、60%为安置补助费;征收未利用地的,全部为土地补偿费。《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都匀等县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方案的批复》(黔南府函〔2015〕235号)停止执行。

二、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不含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并公布实施,于2020年12月31日前报州人民政府和州自然资源局备案。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68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管理法> (修正案)征收土地补偿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19〕1465号)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新老标准实施平稳过渡,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黔南州人民政府

2020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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