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不管是城市拆迁还是农村拆迁,被征收人总有一种“我不签字,征收方就不能拆我房子”的误解。但是在我看来,造成这种误解的产生都是咱们被征收人不了解拆迁方面的问题而造成的。那么在实践中,被征收人不签署补偿协议,征收方就没办法了吗?其实不是这样的,接下来,我就将针对该问题为广大被征收人进行解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在满足不签署补偿协议后,同时满足不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也拒不搬迁的话,征收方是有权向当地行政机关申请司法强拆的。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准许的强拆行为,被征收人将不能再以此提起行政诉讼。最高法行申479号行政裁定书中提到“1.人民法院作出非诉执行裁定后,当事人起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因非诉裁定认定该征收补偿决定合法有效并准予强制执行,且该裁定已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意即该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已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定所确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羁束,其起诉依法应当裁定驳回。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人民法院作出非诉执行裁定后,当事人起诉房屋征强制拆除行为。一般来讲,行政机关依据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属于合法的实施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是,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扩大强制拆除范围或使用违法手段造成被执行人物品、财产损失,被执行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当事人的该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查,进而判断其可诉性。”

所以,咱们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时,一定要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避免咱们在司法强拆中受到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