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河南许昌市公布了《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夏季每日21时至次日6时、冬季每日21时至次日7时,禁止进行以上产生噪声的文体活动。”如果违反该规定,将“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实际上,最近几年,各种室外文娱活动已经与居民生活、道路交通安全产生了严重的冲突。这其中,由广场舞引发的矛盾比比皆是,有广场舞大妈同小伙子争篮球场事件,也有居民向跳舞人群扔水弹、设置高音炮等反击行为。比如2013年8月30日晚,因不堪忍受邻居跳广场舞所放音乐声音太大,北京某市民持猎枪朝天鸣枪,并放出所养藏獒驱赶跳舞人群。还有各种夜跑、路跑群体大面积占据机动车道,产生严重的交通隐患。
许昌市有权立法限制跳广场舞等活动
有网友不禁质疑,国家的法律法规当中并没有明确的限制,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那么许昌只是河南省的一个地级市,就可以自己出“文件”来限制老百姓的文化娱乐权利吗?不管这个规定是否合理,政府行为必须于法有据才行。
许昌市当然有权立法限制跳广场舞。这次颁布的《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与普通的政府红头文件不一样,不是随随便便产生的,而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产生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而且这个地方性法规需要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施行,所以程序是严格的,与一时兴起的管理文件有着本质的区别,这就是地方性的法律!
是不是只有立法才能解决此类问题
尽管许昌市有权立法,但是并非这世上所有的问题都得靠立法来解决。
既有人说,杀鸡焉用牛刀;也有人说,小题大做。那么如果法律真的是“牛刀”,广场舞等高音响室外活动还真不是“小鸡”。法律是为了保护民众的合法权利,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合理秩序。如果百姓生活不得安宁,社会矛盾非常突出,那这时候就不单单是一场娱乐活动的事情,就要升级为社会治理中的秩序维持问题了。所以,如果这时候法律还不出手,那应该等到何时呢?非要等到人命关天、财产损失了吗?法律显然不只有惩罚作用,还应当包括预防作用。
再者来说,根据以往案例表明,普通的城市管理举措已经无法解决这类问题了。民众的娱乐健身活动本是好事,自发组织完成,政府也不应该干涉。但是当遇到矛盾冲突时,普通的城管执法或者公安民警只能劝阻调解,劝双方各退一步,但往往收效甚微。
所以,许昌市给全国带了一个好头,将说不清道不明的社会管理边缘问题纳入法律当中,实现依法限舞。
严格执行确保法规不是“纸老虎”
有法不依的情况大行其道,法律的尊严就丧失了。
所以,许昌市这个规定真正的效果还得看能否得到执行。一是,执行的严格程度,在法律实施初期,要加大巡检排查,对于规定时间后还不停止的这类活动,必须要加以警告和处罚,否则劝说只会助长挑战法律权威的风气。
二是,要对擦边球情况进行严管,比如规定21点停止,指的是噪声彻底恢复到正常的环境声音水平,而如果只是人少了,但是声音还在,那也是触发规范的情况,所以要抛开形式看实质,哪怕只有一个人,也是扰民。
三是,对于群体性不产生噪声的活动,比如太极、健身等等,不宜做过多的限制,因为他在行使权利时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
实际上,除了许昌,北京和上海也有这类法规。如《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年6月1日起施行,重点整治广场舞音响扰民行为,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规定,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和公序良俗,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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