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们收到并从网上发现多封情况反应材料,材料实名反映在朱明毅与刘满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驻马店中院副院长曹宝川、法官刘东、廖化宇、王德斌等人徇私枉法,错误判决,严重侵犯了刘氏木业公司及刘氏木业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下为反映材料内容:
我叫刘栓柱,男,现年73岁,河南省确山县留庄镇谭楼村人,河南刘氏木业公司法人。现我实名举报驻马店中院副院长曹宝川、法官刘东、廖化宇、王德斌等人,徇私枉法、枉法裁判一事。以及刘满良勾结朱明毅虚构债务,转移公司财产,虚假诉讼。
河南刘氏木业公司是我们兄弟四人在老父亲的带领下,经过辛勤劳作,用血汗经营起来的。可由于我们兄弟中的刘满良勾结朱明毅虚构债务,虚假诉讼,同时在驻马店中院副院长曹宝川的指示下、法官刘东、廖化宇、王德斌等人居然颠倒黑白,枉法裁判,推翻了汝南县人民法院的正确判决,甚至以权为“利器”,强压汝阳县人民法院违法撤销原定执行裁定书。
我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经营期间向闫留富等5人借款现金四百多万元,后经汝南县法院判决,于2012年7月由汝南县法院组织三方调解达成了执行协议,将我公司所拥有的确山县张里山水泥灰岩矿山30%的股权作价440万元,抵偿给了闫留富等5人,同年9月闫留富以350万元转卖他人,并用该款项偿还了5个原告的全部债务。
本来此事就此本该就结束了,但2018年10月汝南县法院居然通知闫留富要对该股权执行回转。后经了解我们才得知驻马店市中院于2012年11月份驻民一初字15号判决书要执行,这简直是让我们一头雾水,一封六年前的判决书居然这会儿突然要执行,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我们为何全然不知此判决书呢?
2020年8月我作为河南省刘氏木业公司执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应邀参加闫留户等5人在汝南县法院执行异议案件开庭审理,才第一次得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驻民一初字第15号判决书,居然把我刘氏木业公司所有的确山县张里山水泥灰岩矿开发有限公司30%的股权判决给朱明毅,抵顶朱明毅与刘满良的个人债务,这个判决是明显的枉法判决,这严重损害了我刘氏木业公司的权益。
2012年5月9日 ,朱明毅就对汝南县人民法院查封张里山公司30%股权提出执行异议,汝南县法院作出(2012)汝执异字第6号执行异议裁定,朱明毅未在法定期间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该6号裁定生效,该生效裁定已经认定:“刘满良名下确山县张里山公司30%的股权是刘氏木业公司所有的股权,朱明毅与刘满良在确山工商局设立的质押因没有合法有效的质押合同,且设立的质押违反《担保法》第七十八条、《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强制性规定,不具有质权效力”。驻马店市中院在判决前已经知道汝南法院6号裁定已对股权所有人和质押效力作出确认,(15号判决卷宗显示),驻马店市中院对同一股权和质押判决应当受汝南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定所羁束,驻马店市中院却作出与生效裁判相矛盾的判决,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驻马店市中院受理(2012)驻民一初字15号案件前,张里山公司30%股权已经被汝南法院查封,且朱明毅在汝南县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驻马店市中院作出的(2012)驻民一初字15号判决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6条规定,“审理时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应当中止审理,已被处置的,撤销案件或者撤销判决:对查封的财产已提出执行异议的,由执行法院按执行异议之诉受理,其他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或者撤销案件。”
(2012)驻民一初字15号判决认定事实是严重错误的。刘满良名下张里山矿山30%的股权实际是刘氏木业的。主要依据是:①确山县公证处的公证书;②刘满良出具的借款承诺书;③刘氏木业股东刘栓柱、刘群柱、刘德良的证言;④张里山公司股东曾亚辉的证言。上述证据均证明张里山矿山30%的股权实际是刘氏木业所有,并已被汝南法院6号生效裁定所确认。
朱明毅在驻马店市中院起诉的借款早已经不存在。在朱明毅起诉前的2011年4月1日,刘氏木业已经将经刘满良之手欠朱明毅的3750000元,用刘氏木业的土地、办公楼、生产车间、门面楼房、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货款等所有资产抵偿给了朱明毅,朱明毅已经接手经营,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朱明毅并把部分房地产卖给了他人。朱明毅认可在签协议之前双方已经全部总清帐。(有资产转让合同、朱明毅的笔录为证)
朱明毅在起诉时未提交质押合同,朱明毅与刘满良在确山工商局设立质押时,提交的质押合同也没有针对质押的是哪笔借款,借款数额等内容,驻马店市中院(2012)驻民一初字15号判决未对质押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审理确认?判决只引用了物权法226条,该条只是法律对质权设立的法律规定,质押合同的成立生效适用合同法、担保法和公司法的规定。
朱明毅在起诉时称,2011年5月23日,原、被告双方与刘小刚签订一份“债务转让协议”约定将被告欠刘小刚的145.6万元由原告偿还。(2012)驻民一初字15号判决确认了该协议。可驻马店市中院(2012)驻民一初字15号案卷中根本就没有“债务转让协议”,卷宗里只有一份“承诺”,承诺人是刘满良和朱明毅,时间是2011年6月5日,又涂改成5月23日。涂改的日期也不是同一人书写。这些明显是虚假的债务转移,是朱明毅为了在驻马店市中院取得管辖权,虚构的债务转移。
综上所述,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驻民一初字第15号判决还存在很多不符合生活常识和交易习惯的地方,上述证据就已经能够证明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这足以证明驻马店中院办案法官刘东、廖化宇、王德斌等人严重徇私枉法、枉法裁判。他们的徇私枉判,严重侵犯了我刘氏木业公司及我刘氏木业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事发之后,万般无奈的我们只能多方奔走,向中院、高院申诉,均被已超诉讼时效为由不受理;向检察院抗诉,检察院说没经过二审不受理;以虚假诉讼向公安局起诉,公安部门说中院的判决有效没法受理。
更加骇人听闻的是,驻马店中院副院长曹宝川居然亲自到汝南县法院安排强制执行回转,在我们的判决书中调解书执行裁定依法存在的情况下,驻马店中院副院长曹宝川居然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强行给汝南县法院施加压力,甚至逼迫汝南县法院撤销之前正确的执行裁定书,迫于中院曹宝川的压力,汝南县只好以(2012)驻民一初字15号判决书有效强制执行回转。而且让闫留富承担440万元,这简直就是毫无任何正义、公平而言!
更让我们不可思议的是,驻马店中院法官刘东春节后给我们见面。我于2020年4月10号给他提供了部分材料,竟然出现在2012年的审理卷宗内,并写在审委会笔录内,我是公司法人,一是没通知我应诉,二是没通知我开庭,三是我没见过判决书。驻马店中级法院就用我们公司的股权抵偿了刘满良的个人虚假债务,中院刘东庭长居然辩解说:“刘满良说是他自己的股权,朱明毅同意要,我们法院有啥说的,就判了。”听听这话,这是一名人民法官该说的话吗?
走投无路之下我们只好向中央巡视组反映,强烈要求依法撤销虚假诉讼(2012)驻马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该反映材料转到驻马店中级法院,驻市中院居然让审判长刘东庭长继续审查。刘东庭长只给我打过两次电话和在中院立案大厅里站着简单问问我,一个字都没记笔录,完全是草草应付了事。
事后我们才听说,原来驻马店中院副院长曹宝川与朱明毅关系甚密,甚至有直接的“关系”,而且朱明毅家中关系甚广,甚至跟市里的主要领导都有直接的“关系”。那么这就不难解释为什么驻马店中院办案法官刘东、廖化宇、王德斌等人为何如此徇私枉判,也就不难解释驻马店中院副院长曹宝川为何能够如此“上心”,亲自坐镇,亲历亲为了。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此我跪求相关部门领导能够彻查此事,依法办案,撤销(2012)驻民一初字15号判决书,还我们一个公道。并追究驻马店中院曹宝川、刘东、廖化宇、王德徇私枉判、非法干预案件的刑事责任,清除这群法院系统队伍里的“害群之马”。并追究刘满良勾结朱明毅虚构债务,转移公司财产,虚假诉讼的相关责任。
举报人:刘栓柱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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