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小青年于某某传播淫秽物品被抓了!通过微信等向他人发送、推广平台内淫秽视频二维码付费观看等方式收取钱款,并与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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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小青年传播淫秽视频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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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起至案发,被告人于某某为牟利,担任他人在互联网上提供的 “浴火重生”(http://j20.5jx9am.cn)平台网站代理,通过微信等向他人发送、推广平台内淫秽视频二维码,经由他人扫码付费观看等方式收取钱款,并与平台约定返利分成。被告人于某某通过上述平台,传播淫秽视频79部,非法获利人民币879元。

小青年在民宅内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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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于某某在山东省滕州市**街道一民宅被民警抓获后,同日被移送至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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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山东省临沂市营南县经济开发区**号,住山东省滕州市**街道**居民宅。

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9月1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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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9月24日经本院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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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检察院最终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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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被告人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为淫秽网站担任代理,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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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小青年要坐牢了

被告人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远离“色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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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卖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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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是指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等),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地或有接受代价之约地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简单理解为收费的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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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后果很严重

卖淫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属于违法行为,卖淫嫖娼更容易传染性病,梅毒、乙肝,艾滋病,等各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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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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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黄的危害

全国扫黄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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