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与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新建、翻建房屋的数量不断增加,因此引发的材料买卖、装修承揽以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等各类纠纷不断增长,为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法律效果,日前,安溪法院湖头法庭到湖上乡飞新村社区服务站巡回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飞新村部分村民到场旁听。

简要案情

2020年,陈某川雇佣苏某溪承揽陈某春在安溪县湖上乡飞新村的三层半房屋建设任务,3月23日,苏某溪在房屋一层楼板上进行混凝土施工过程中不慎摔落受伤。因未能与陈某川、陈某春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苏某溪遂向法院起诉。

受理案件后,考虑到近年来辖区农村房屋新建或翻建过程中,提供劳务者受害案件频发的特点,为了达到以案说法、以案普法的法律效果,引导村民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湖头法庭决定到当事人所在地开展巡回审理。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合议庭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引导双方举证、质证,开展法庭辩论,查清案件事实。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同意调解,但由于双方在赔偿数额上有一定差距,主审法官谢晓凤从法律的角度上,抽丝剥茧,运用浅显易懂话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既阐明陈某春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法律责任及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又告知陈某川作为分包人使用不具备相关安全生产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为苏某溪分析利弊,告知其在此次事故中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故其对自身的损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调解过程既讲法理又摆道理,努力化解双方之间的嫌隙。

经过多番劝说,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包工头陈某川、施工人员苏某溪、房主陈某春共同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陈某川赔偿苏某溪因本事故造成的损失66700元,陈某春赔偿苏某溪因本事故造成的损失32900元,苏某溪自动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签署协议后,在法官的见证下,双方握手言和。

庭审结束后,法庭干警结合农村地区自建、翻建房屋过程中常见的纠纷进行了以案释法,对纠纷类型、矛盾隐患、证据留存等进行了专题讲解,提示村民提供劳务应当注意的事项,引导群众依法依规表达诉求,提高安全意识,避免造成人身损害。

法官说法

本案中,雇员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不慎摔落受伤,陈某川作为房屋建设工程的施工负责人,对造成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雇员苏某溪在施工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自己损害应承担次要责任;作为房主,陈某春对雇员受到的损害应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农村房屋新建、翻建过程中,需要使用雇工的一方应根据自身需要审慎选择用工途径,尽量通过正规的劳务派遣公司、中介服务公司、装修公司等法人单位使用雇工,避免自己直接雇佣个人提供劳务。提供劳务一方应注意提升自身劳动技能和安全保障意识,学习安全保障知识,遵守安全纪律要求,在正式开展工作之前应充分了解所从事工作的特点和风险点,按规范流程和要求进行操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素材来源:湖头庭

本期编辑:林如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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