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30日,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欧阳波、李锦钦、雷国华参加以黎健坤为首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06年以来,黎健坤通过纠集亲属、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杂人员等,逐步形成了有明确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非法采矿、故意伤害、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开设赌场、虚开发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非法聚敛了大量钱财,用以维系、支持组织发展壮大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该组织非法垄断梧州市区河砂市场、掌控河砂价格,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借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欺行霸市,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梧州市区河砂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组织实施了非法采矿3起、故意伤害1起、强迫交易3起、敲诈勒索5起、寻衅滋事2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1起、非法拘禁1起、开设赌场1起、虚开发票1起,以及违法行为5起,共计23起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1人死亡、2人轻伤、3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被告人欧阳波李锦钦雷国华积极参加以黎健坤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在组织中积极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认为,以黎健坤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非法采矿、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操控梧州市区河砂行业的经营,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秩序。

该组织成立以来为非作恶、逞强争霸、称霸一方、非法聚敛钱财、欺压残害群众,影响极其恶劣。被告人欧阳波、李锦钦、雷国华积极参加该涉黑组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事实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人欧阳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决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

被告人李锦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被判决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

被告人雷国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被判决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法院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龙圩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