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记者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法院对朱某等1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上诉一案二审审结。
宣判现场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1989年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1991年刑满释放后,与其兄妹在普定县从事屠宰买卖。
此后,朱某利用家族势力,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逐步实施行业控制、市场垄断,逐渐形成以朱某为组织领导者、蒋某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安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犯罪组织为达到大肆敛财的目的,非法控制当地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农贸市场,垄断“肉篮子”工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高利放贷,通过暴力、软暴力讨债手段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致使债务人及其家人人身自由受限、资产设备流失、工厂企业倒闭,严重影响被害人的生产生活和经营秩序。该犯罪组织长期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先后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开设赌场、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活动达42起,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秩序。
一审法院依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朱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二十年不等刑罚,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朱某等人向安顺市中院提起上诉。
宣判现场
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眼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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