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导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华安男子汤某因犯强奸罪,华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案中受害者竟是汤某的岳母。

汤某,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华安县,住址福建省华安县;因犯危险驾驶罪,2014年12月18日,汤某被华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八千元;因涉嫌强奸罪,2019年3月7日,汤某被华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安县看守所。

据悉,2019年3月7日1时许,汤某在邻居蒋某1家中喝酒后回到其家中,以要拿其儿子的裤子为由,敲打其岳母林某的卧室门执意要进入卧室。在林某坚持不肯开门后,汤某遂背靠着门框,坐在林某卧室门口。当日凌晨5时35分,林某开门准备下楼煮饭时,汤某便将其拉扯回卧室,推倒在床垫上,并不顾林某的反抗,将其压在身下,用手揉、捏其胸部等,欲与林某发生性关系。林某不断挣扎,并用手推汤某的身体。期间,汤某听到其岳父蒋某2回家开启电控门的声响,汤某便提上裤子往楼上跑,并从顶楼翻到邻居蒋某3家,后在蒋某3卧室被抓获。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林某出具一份谅解书,对汤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汤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汤某辩称其不构成强奸罪,经查,被害人林某陈述、证人蒋某2(汤某妻子)的证言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被告人所犯强奸事实,故汤某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汤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行为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汤某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汤某强奸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且该老年人系其岳母,人伦尽丧,情节恶劣,应从重处罚。

最终,汤某因犯强奸罪,华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汤某有期徒刑四年。

导报记者 张雄敏 编辑 吴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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