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贯彻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冷静期。这回,离婚冷静期是真的来了!

调整内容一经发出也引起了争议,其中较为明显的两个争议点是冷静期是否干涉离婚自由“的权利,另一方面设置冷静期是否增大了伤害女性及其他弱势群体的可能性

对于争议和规定我们都需要从两个层面思考。

首先我们要思考一个问题那就是为何设置这一规定?

根据民政部统计,自2003年起,我国离婚率连续16年上涨,“闪婚”后“闪离”等轻率离婚现象有持续增加的趋势,甚至出现了“深圳离婚预约一号难求”的现象。不局限于某一案例来看,此种现象对于社会稳定和家庭对美好生活的追求都存在着不稳定的影响因素。

先来看冷静期是否干涉“离婚自由”的权利,可以肯定的是30天的离婚冷静期没有违背“离婚自由”的原则,而是为了预防在协议离婚中出现的冲动型离婚,并且它只适用于协议离婚

民政部4日回应:“冷静期”只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离婚并没有“冷静期”的规定。

其次对于存在家暴、遗弃等双方达不成离婚一致意见的情形下,可以选择诉讼离婚。而在诉讼离婚中,“调解”也是必经的程序,调解包括调和与调离两种形式。对于“久调不决”的情况,《民法典》第1079条在原《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外,新增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笔者认为离婚本就不应该是一个仓促的事情。有网友说既然结婚可以离婚不可以?首先结婚时双方都是独立的个体,结婚是两个人自己的事情,就算冲动了也不会伤害到其他人。而离婚时存在一个家庭,有错综复杂的经济利益牵涉其中,如果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更涉及到未成年人利益。离婚不是两个人的事情,处理不好会伤害到他人。所以冷静期的设置对于自愿离婚的双方来说都是一个缓冲期,相信会有夫妻在冷静期内反悔离婚决定或推翻离婚协议。所以原则上笔者并不认同”闪离“的方式,当然如果存在特殊情况便不能一概而论。

冲动为什么

无论是协议离婚的冷静期内还是诉讼离婚的程序时间内,如果有一方觉得自己有受到伤害的可能建议不要再住在一起,马上搬走,如果有受到伤害的现实威胁就马上打110。保护婚姻中弱势群体的一个关键是建立和加强政府及民间组织对家庭及婚姻中弱势群体的法律及经济援助。

此次《民法典》对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以法律手段反对轻率离婚,也保障离婚自由。但是,生活中没有100%完美的婚姻,法律上也没有100%完美的离婚程序。离婚冷静期,“冷静”二字考验的其实是双方对婚姻、对人生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