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一身份特殊人

陈某某

去年11月因涉嫌嫖娼

被某公安分局民警抓获

因不服公安分局所作出的

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

状告该分局

要求撤销处罚

前不久

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这一案件

公安分局和法院:

嫖娼事实存在

原审查明

2019年11月1日

某公安分局在工作中发现陈某某

于2019年10月5日

在莆田市城厢区一酒店涉嫌嫖娼行为后

予以立案受理

调查后该公安分局

于2019年11月3日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定:

陈某某

于2019年6月8日

在莆田某某顿酒店

通过微信转账520元嫖资

给卖淫女贾某莉实施嫖娼

于2019年8月24日

在莆田某克酒店

通过微信转账300元嫖资

给卖淫女贾某莉实施嫖娼

于2019年10月5日

在莆田某克酒店

通过微信转账300元嫖资

给卖淫女贾某莉实施嫖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该决定书于同日送达给原告陈某某。

陈某某不服

于2019年11月26日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判认为,上述公安分局根据陈某某、贾某莉询问笔录、转账记录、酒店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认定其实施了嫖娼行为,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证据确凿

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

符合法定程序

原告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某:

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证据构不成事实

一审宣判后

陈某某不服

向莆田中院提起上诉

他的观点主要是

1、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实施了嫖娼行为,该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从实物证据、言辞证据及视频截图的指认等均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标准;

2、本案应当由案发地公安分局查处,该公安分局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该公安分局答辩认为

1、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

2、本案系他们办理刑事案件延伸出来的行政处罚案件,案件敏感重大复杂,且嫌疑人的身份特殊,指定由他们管辖符合法律规定;

3、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并无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最终判决 :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莆田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上诉人是否嫖娼行为问题认为,结合陈某某分别于2019年6月8日、8月24日、10月5日三次凌晨2-3点通过微信转账给失足女贾某莉520元、300元、300元的转账记录及失足女贾某莉因卖淫被拘留15日等事实,能够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可以认定上诉人的嫖娼行为成立。

公安分局被指定查处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并不违法。综上,被诉人公安分局对陈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原审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陈某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相关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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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看莆田转载编辑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闽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