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益阳一幼儿园内,一名4岁儿童午在午睡期间死亡。通过监控视频我们可以了解到,这名孩子整个午休过程中基本处于趴着睡觉的姿势,午休时间结束后,前来喊孩子们起床的老师发现了异常,孩子仍有生命迹象,但已大小便失禁,这时的老师似乎没有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随后幼儿园将孩子送往医院,然而未能挽救生命。据悉,该儿童在死亡前一日曾因感冒曾接受治疗,孩子母亲是该校的老师。

关于此事,幼儿园法人代表称,老师并未失职,死亡与趴睡无关,希望熊先生通过诉讼维权。

赫山区教育局回应:孩子是因为病情的意外情况死亡。

孩子的父亲则认为,“午休过程中,老师未及时调整小志睡姿,也没有及时发现异样并进行救助。难道不应该承担责任吗?如果这样也可以推卸责任的话,那么,午休时间孩子们的安全该由谁来管?”

儿童感冒时俯睡危害大

幼童趴着睡眠对心、肺、等脏腑器官的压迫较重。若心肺功能不佳者,有可能引发猝死。

感冒会导致儿童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OSAHS)。因为感冒其实就是上呼吸道感染,有的比较严重的感冒,扁桃体、腺样体增生以后,就回不去了。儿童在睡觉时间,面对俯睡和感冒的双重叠加之下,更是加大了意外发生的概率。

幼儿园有哪些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幼儿园对幼儿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健康成长的职责,这说明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主要负有三个责任:

一是教育责任;二是管理责任;三是保护责任。需要指出的是,监护责任的范围远比保护责任要广得多。因此,父母将幼儿送到幼儿园并没有发生监护权的转移。

【国资出招】

本案中,校舍属于幼儿园的管辖之地,午休期间,学校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孩子们的人身安全,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如果幼儿园认为己方没有责任,除非学校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果仅根据从网上获取到的视频片段而言,幼儿园在管理上确实存在管理疏漏,出现意外事故,幼儿园存在过错,应适当给予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在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在其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中,由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学习或者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害或者致他人损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民通意见》第160条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