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海南高院原副院长张家慧以受贿罪、行政枉法裁判罪、诈骗罪,被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在国家宪法日这一天,最“富”法官走上被告人席,现实版“祁同伟”一审宣判。
参与领导受贿,“身边人”该定何罪
张家慧通过打招呼等方式干预司法审判,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审理中牟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4375万元。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那么,非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受贿行为,是不是就不会受到刑罚处罚呢?
很多时候,行贿的人并不能直接找到“能办事”的官员,而是要找一个“中间人”。这个中间人,有时候是官员的亲属,有时候是情人、朋友、同学,甚至是官员的保姆、司机,只要是领导的“身边人”,都是行贿的人的“猎物”。如若这些“身边人”收受财物,找到领导让领导“帮个忙”“办个事”,即使自身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依然因为提供帮助,而成立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即使这些“间接”受贿的官员“狡辩”自己对收钱不知情,根据《刑法》,这些“中间人”也依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按照《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严密法网之下,那些为张家慧的徇私枉法牵线搭桥的“身边人”,也将难逃法律的制裁。
对于司法腐败乱象,应加强公众监督
我国《刑法》针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制定了专项罪名,比如徇私枉法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罪名。张家慧身为海南高院原副院长,在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指使、授意他人作枉法裁判,致使该公司少缴增容费4621万余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触犯了枉法裁判罪。
张刘夫妇二人出身贫寒,可惜当他们有了才华、地位却并没有走上一条为人民服务的道路。如何预防司法腐败?如何通过制度约束,让人想腐不敢腐?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危害极大,从内部严格约束是一方面,从外部加强监督也不可或缺。公众监督、舆论监督既是猛药,也是良方。
前段时间,郭文思违规减刑9次后被刑满释放,当街把一名七旬老人殴打致死,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刑罚变更执行方面的违纪违法问题就此进入公众视野。宣判之后,擅于钻法律空子的张家慧会不会也借此逃脱牢狱之灾?最高法为避免此类事件发生,目前已开通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凡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一律在立案后将减刑、假释建议书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裁判文书一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依法公布,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本案是否还应该放在海南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六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管辖。而本案却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海南省高级人员法院副院长,案件管辖权值得商榷。
司法人员应不忘初心,国家公器须为民所用。我们会因为社会的不正义而痛心,但也不要忘记,正是因为有正义,我们才能感受到不正义。
有报道称,张家慧早年,因为大姐遭遇不公自杀,愤而改学法律。如今,她已经变成了一个利用法律牟利的精致利己主义者,令人唏嘘。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应该是有良知、有温度的守护者,而不是精于算计、巧取豪夺的牟利者;法院,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摇篮,而不是实现阶级跃升的工具。
司法从业者应该不忘初心、从内心真诚信仰法律,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而不是把心思都放在钻法律漏洞上。法律不会保护一个背叛它的人,人民也不会放过任何一个背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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