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违法车辆强制报废处理的公告

为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公安交警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我大队决定对159辆无人认领及暂扣的违法车辆进行集中报废,请有关当事人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到我大队交通治安秩序中队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将依法强制报废,如有责任问题由违法当事人负责,希望广大知情人员相互告知。

特此公告。

金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