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仲裁与ADR委员会工作组最新发布《国际仲裁中的信息技术》报告,旨在为当事人、律师和仲裁员提供一个分析框架,以协助他们评估是否应当使用某项特定信息技术以及(如果认为应当使用)如何经济、公平和高效地使用该信息技术。
本报告共分为六个部份,分别为引言、约定使用信息技术、仲裁程序中的问题、仲裁任何阶段均可能与当事人和仲裁庭相关的其它具体问题、庭审相关问题和附件。
国际商会上海代表处邀请了汇仲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管理合伙人赵芳律师对该报告进行汉化,与业内人士共享。技术革新永远是推动人类社会阶梯式发展的驱动,随之而来的价值观重塑将留给法律人思考的空间。我们不仅希望能够通过此举引起业界同仁对信息技术(IT)的发展对国际仲裁业态产生何种影响及变革的深度思考,更期待并欢迎业界同仁与我们就此问题进一步探讨。
今日推出“引言”部分,并特邀赵芳律师从译者视角对报告作整体解读。
引言
信息技术 (“IT”)的概念甚广,范围涵盖以电子介质制造、修改、获取、存储、传输和显示信息的所有方式。国际仲裁中,使用信息技术的范例包括:(i)当事人、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和管理机构之间采用电子邮件和其它电子通信方式;(ii) 通过便携式或固定存储介质(如闪存驱动器、DVD、硬盘驱动器和云存储)存储信息以便当事人和仲裁庭访问信息;(iii) 当事人为取代纸质文件而使用,并用于陈述各自主张的软件和媒体;以及 (iv) 庭审技术(如视频会议、多媒体演示文稿、翻译和实时电子笔录)。使用信息技术——尤其是有效使用信息技术——可以帮助国际仲裁当事人节省时间和费用,确保当事人有效管理和参与仲裁。另一方面,如果使用信息技术不当,时间和费用反会增加,甚至——在最坏情况下——导致当事人遭受不公正待遇。
2004年,国际商会仲裁与ADR委员会工作组就国际仲裁中的信息技术使用首次发布报告。此后,信息技术在国际仲裁中的使用不仅大幅增加,亦获得广泛认可。同时,技术进步使得从前不易实现或者技术尚未成熟的解决方案成为可能。例如,2004年时,尽管当事人、仲裁庭和管理机构采用电子邮件通信,但书面副本仍需通过邮递或连夜快递的方式寄送。如今,仲裁庭组庭后,书面沟通几乎无一例外以电子形式进行。与工作组2004年的预测一致,PDF已成为提交书面文件所普遍使用的格式。2004年时,当事人很少使用文件传输协议 (“FTP”) 服务器(无论该服务器为一方当事人或第三方商业服务机构所提供)向其他当事人和仲裁庭传输大型文件,因为建立必要的技术环境需要克服诸多困难。而如今,使用基于FTP协议的大型文件存储服务(例如Dropbox;Google Drive)以传输信息的做法已经相当普遍。
2004年时,国际仲裁当事方更关注如何建立一个安全、保密、灵活同时又具备复杂附加功能的在线“虚拟数据室”(例如专用线上文件资料库),以便有需求的当事人、仲裁员和仲裁机构能随时访问所有的诉状、通信文件和其它文件。正是基于这一构想,国际商会在2005年推出了极富革新意义的案件管理工具“NetCase”。如今,国际商会正在推进研发最新的互联网案件管理工具,而部分当事人则选择使用诸如Google Documents等通用服务进行文件交换和存储。尽管这些服务通常是免费的,但是使用这些服务的前提是当事人必须同意遵守部分特定条款,而这些条款会赋予服务提供商诸多权利以使用和分析信息。
选择这些产品的用户或者并不知道有这些条款存在,或者认为保密性、安全性和数据完整性并不那么重要,相较而言,用户更重视使用上的简便性。
随着本报告下工作逐步深入,工作组难以收集到既可靠又同具统计意义的重要信息成为一个显著问题,这些信息将用于统计国际仲裁中使用信息技术的频率及复杂程度。尽管坊间传闻和轶事多少对此有所涉及(这些故事虽然可能饶有趣味,但分享者可能主要旨在强调故事涉及的仲裁员和律师是“信息技术专家”),但其中的“关键”数据却显然缺失。而令人啼笑皆非的是,缺少这类信息可能反而是好事。因为与仲裁有关的糟糕体验往往在事后立刻传遍整个仲裁圈,因此缺少与信息技术使用相关的负面数据和传闻可能意味着信息技术并未制造混乱,也没有形成值得一提的程序新障碍或阻碍。事实证明,2004年报告所指出的部分问题最终仅仅是潜在问题,对于“真实世界”影响甚微。这些问题仍然存在,但它们发生的频率和所造成的影响均小于预期。但其中的另一些问题,例如纯电子化裁决的可执行性,仍然是有待解决的问题。
在上述背景下,本报告旨在向仲裁员、外部律师和公司法律顾问提供最新介绍,以讨论在国际仲裁中使用信息技术时可能发生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工作组强烈推荐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在国际仲裁中使用信息技术。根据工作组的见闻,我们感觉当事人还未充分利用常见的信息技术解决方案来尽力缩短时间和降低费用。例如,尽管目前的技术允许各方随时使用视频会议(例如使用Skype和FaceTime),部分仲裁庭和当事人仍然不愿意让证人通过视频作证,即使这些证人在案件中仅充当次要角色。因此,我们希望本报告能鼓励仲裁员和律师考虑是否使用信息技术以及如何使用信息技术,同时将信息技术作为一种常用而非例外的手段加以应用。
与此同时,我们认可特定信息技术的使用应由当事人和仲裁庭自行决定。国际商会仲裁规则(“《ICC仲裁规则》”)与几乎所有其它仲裁规则一样,并不强制、禁止或规定信息技术的使用。信息技术是否适用于某一特定案件以及如何在特定案件中使用,取决于诸多因素,包括对通讯和存储安全性的要求、当事人约定和偏好、仲裁庭的偏好、争议金额、当事人预算、案件争议焦点以及当事人和仲裁庭所能采取的技术等。因此,本工作组不对是否使用信息技术、何时或者如何在具体案件中使用信息技术提出建议,这份报告的目的不在于为信息技术设定“规则”。
相反,这份报告旨在为当事人、律师和仲裁员提供一个分析框架,以协助他们评估是否应当使用某项特定信息技术以及(如果认为应当使用)如何经济、公平和高效地使用该信息技术。[ 读者还可参阅另一份报告:《管理电子文件披露技术:国际仲裁所允许或要求进行的电子文件披露》(“《电子文件披露管理》”)。该报告由国际商会仲裁和ADR委员会国际仲裁电子文件披露工作组制作,并可通过以下网址访问:http://www.iccwbo.org/Advocacy-Codes-and-Rules/Documentcentre/2012/ICC-Arbitration-Commission-Report-on-Managing-EDocument-Production/ 国际商会争议解决图书馆(http://www.iccdrl.com)也有相关内容。本信息技术工作组报告虽然并无意解决电子文件披露管理的相关问题,但本报告会涉及申辩文件、证据和其它材料的存储与读取的相关问题。] 我们将会提出我们认为对当事人和仲裁员可能有帮助的建议,但我们也鼓励(并乐于见到)读者能在工作组建议的基础上改进做法,甚至开发出更胜一筹的“最佳”实践方法。
在本报告中,我们还提供了一份附录,列明了可以在程序令中使用的信息技术相关示例。但这些示例仅供说明之用,旨在突出本报告所需讨论的问题。任何程序令都应当根据个案具体需要而量身定制。
虽然工作组在本报告及之前的报告中均努力阐明相关原则,并相信即使信息技术不断变化,这些原则仍将适用。但在技术不断进步的情况下,我们显然不可能预见到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对此,我们不仅希望读者保持宽容,也希望读者能就其它需要考虑的问题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欢迎您随时与委员会秘书处 (arbitration.commission@iccwbo.org) 联系。
最后,我们特别对Mirèze Philippe、Anne Secomb、Hélène van Lith、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秘书处、Chris Newmark、国际商会仲裁和ADR委员会的同事以及所有工作组成员致谢。感谢各位对本项目的付出、支持和帮助。
Erik G.W. Schfer和David B. Wilson
国际仲裁信息技术使用工作组联合主席
(来源:ICC国际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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