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2月4日,安徽望江县一名17岁高中女生跳河自杀。现场视频显示,女生跳水后,警方在岸边尝试施救,但女生最终抢救无效身亡。网传带队者为雷阳派出所副所长聂祝红,其余皆为辅警,由于怕冷没有下水施救。据红星新闻报道,现场目击者称孩子最终被服装厂老板下水打捞上岸。
12月5日,新闻记者连线了雷阳派出所,对方表示带队者确实为副所长聂祝红,其余人员是辅警。但现场情况并非传言中的“见死不救”。他表示,现场水有四五米深,岸边非常陡峭。出警的工作人员皆不会游泳,但都脱了衣服准备营救。消防人员亦来到现场下水施救,最后是警方将其打捞上岸。
事发当日晚,当地警方通报,针对网友反映的民警、辅警在施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望江县公安局第一时间成立调查组,对涉事民警、辅警作出停职接受调查决定,对该事件处置过程进行全面调查,并将根椐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看到媒体这个“警察注视(凝视)女生溺亡被停职”标题,我就知道出警处置这一警情的这几个民警和辅警完蛋了,不但已经是社会性死亡,被以涉嫌玩忽职守追究刑事责任。
但我们却无能为力。
警察是少有几个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职业之一,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新闻报道里提及的这个自杀警情,也确实是属于110接处警工作范围之内的。想起全国首例110接警民警因不会游泳没有开展救助导致掉进池塘的群众溺亡案件,
法院当时是以玩忽职守判了出警民警实刑(记得好像是广东湛江的事),当时给我们这些刚参加工作没多久的新民警极大的震动。遗憾的是,警察的法定救助义务法律规定的很原则,并没有明确履行义务是以穷尽一切救助手段为原则呢,还是以必须不惜一切代价救助成功为目标。
法律没有明确的事,自会有公众帮助明确,只要你救助不成功,就是你没有尽职履行救助义务,不是说你游泳技术不过关,就是说你救助器材器具没有配备携带,或者就像本题新闻所述那样,你只会“注视(或凝视)”着一条生命的消失。
需要指出的是,所有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不应该放到一起比较衡量并排出个1234或高低贵贱,所以我也不想说什么警察的命也是命之类没营养的话。我只能说,新闻中的几位同仁,请自我保重,不管什么样的追责甚至是刑事责任,落到头上的时候就听天由命吧。
二、
选择救助自杀者,是出于对生命的尊重,为了对生命权进行保护,但如果,一个没有救助能力的人去救助自杀者,这是不是对生命的另一种漠视呢?警察的命就不是命了吗?
其次,从视频里,可以看出警察并不是漠视女孩自杀,从一开始的劝说,到后面屡次尝试下水救助,最后结人链去找女孩,这些都是尝试去施救的实际行动,而且视频里可以清楚看到,女孩当时反应很快,当警察尝试去拉她的时候,转身就跳入水中,这不是警察可以预料到的,但也表明了女孩自杀的情绪之激烈
其三,许多人说,警察出警应该配备相应设施,让相应专业人员予以救助,但从视频里可以得出:后续女孩有被救起,也就是说有救援能力的人在女孩跳下不久后就已经来到,根据警察的穿着可以合理推测,岸边的两个警察只是被就近抽调过来进行安抚的,后续专业救援人员在赶来,但女孩在救援人员没赶来的时候就跳水了,一分钟左右就沉底了,总过程不到五分钟,这么危险的水域,这么短的时间,让两个很可能不会水的警察去下水救人,这是救人还是陪葬?
其四,前面已经有当地人出来进行说明,女孩跳水的水域,旁边是个浅岸,但里面就是个五六米深的斜坡,平常最喜欢玩水的人夏天都不敢在那里游泳,更别说如此冷的冬天,还穿着厚厚羽绒服,女孩一分钟左右沉底,对于视频里明显穿着更厚的警察来说,又能坚持多久呢?
三、
这件事要追责也是追五个方面的责任:
1、基层警用设备配置问题。能不能把救援装备普及到街道或者社区一级的派出所。能不能把救援课程培训开设到普通巡警,辅警这一级,或者这些人中选拔一批人培训。
2、消防和出警速度问题。会水的和带设备的能不能来的更快一点。或者调度能不能更合理一点,有没有优化空间。
3、当地教育和家庭教育问题,为什么这个人要自杀。是家庭问题?还是学校问题?还是自身心理问题?校园霸凌?情感问题?外部诱导?或者其他原因?
4、那个地方能淹死人,是不是能再类似地方加装护栏,然后每隔一段距离配备游泳圈和救生杆。就像黄浦江边或者天津滨海新区那边的一些水库上就有这种配置。今天是求死的救不了,以后有失足的小孩子玩水滑下去的是不是好救一点?
5、能不能加大警务公开透明程度,把一些基础的标准流程放出来。把一些救援,应急,治安处理的知识用一种便于查阅的方式放出来。一是方便群众日常了解,二是能避免这种本来是一个悲剧,却因为一些认识偏差引发各方的网络混战。
有人认为民警负有法定救助义务,而未下水救人的行为,存在严重的失职,应承担法律责任; 也有人认为,溺水救助的专业性较强,民警根据现场情况,未贸然下水实施救助的行为并无不当。
民警作为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职业群体,要判断其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关键在于—— 看整个救助过程中民警所采取的措施行为是否不当,而不是看女孩落水后民警是否立即下水救助。 就像我们不能苛求一个不会游泳的人,就因为他有救助义务,就必须要求其下水救助。 对此,很多人也会提出疑问,那处警民警是否应当具有游泳救人的技能?
规定并没有明确“游泳”是否属于专职处警民警必须具备的技能,但是总的来说,【会游泳】和【会下水救人】,不能一概而论。 毕竟,溺水救助具备较强的专业性,且不顾实际情况直接下水救助的行为,也可能会造成更大的损害结果发生。 但是我们说,如果事件中的民警未下水的同时,也未采取任何其他救助措施,那么显然就会存在未履行救助职责的失职情况。
法律规定并没有要求人名警察必须学会游泳,必须获得救生员资格证书。 会不会游泳,和能不能救落水的人完全是两个概念。不会救援的人,如果去救落水的人,大概率会一起溺水。 从古至今,我们鼓励提倡的肯定是舍己为人的精神,但所有前提都是建立是保证自己生命安全的情况下,这个女孩死亡其父母、家人自然很伤心。那民警的牺牲呢?难道只有挂墙上了,才是正确的选择?
在人名警察法中,民警的职责更多体现在惩治犯罪、维护治安方面的。 也许,现场民警跳下去牺牲了,媒体宣传的都是向烈士致敬,但那时候生命已经不能挽回了,致敬又有什么用呢?虽然现场具体情况还要等当地调查出结果,所以细节对错不再过多讨论。但网络舆论变成不能只有当事人死,民警必须陪着一起死才算尽责。 这毕竟是在面对一个想要自杀的当事人,而不是一个穷凶极恶的歹徒。难道一定通过牺牲才能换回尊重?
当时两位警察或辅警,上去是给女孩搭话。有些朋友质疑,为什么不第一时间把女孩拉向岸边。我只能说太上帝视角了,一般有个条件,需要说话等方式吸引女孩注意力,能稳住情绪说服上岸最好,不行找机会把她拉上岸边,贸然施救可能让情绪更加失控。
但可惜没有给多少对话机会,警察到岸边仅仅20秒,女孩就跳水了。 当时气温只有1到7度,气温极低,并且身着厚衣服又吸水。所以我们看到,女孩仅仅一分钟多点就淹的找不到了。
同时因为气温、水温非常低,此时下水本身耗费大量体力,如果穿衣下水,重量增加,一般人几乎不可能把女孩救完还能游上岸。
警察第一时间想手拉手去救援,可惜离得太远没救到。然后离女孩跳水1分钟后,又下水去救,但没有此时女孩已经找不到了。 有朋友质疑为什么没有随车带着救生圈的,就我了解我所在的公安局没听说配备救生圈。质疑为什么警察不会游泳的,额,我也不会,警察业务培训我这也没听说过游泳课的。
四、
女孩子自杀肯定是个悲剧,但是要把两位警察也往死里逼,就没有必要了。
这两个警察,在岸上该劝的劝了,该拦的拦了。人都跳进水里了,这个时候救不救,就取决于这两个警察的水性了。
大冬天,跳进一条冻河里去救人,不仅需要勇气,还需要能力的。
如果能力不够,最多再多两个人陪命而已。警察没有老婆孩子吗。警察的命就不是命了吗?救助自杀者是需要能力的,非逼着救人者把生命置之度外吗?
我小时候掉进过冰窟窿。 我们村四周都有池塘,大概入冬一段时间了,冰已经有个10公分左右,其实跑在上面还忽闪忽闪的,偶尔听到冰裂的咔咔响。我们一帮熊孩子,最喜欢在上面奔跑,冰炸声越大越觉得开心使劲跑。
那天呢是下了雪,冰上薄薄一层雪。当时,村里挨着池塘有一家,冬天从池塘打窟窿挑水,用来给猪做猪食。其实平时我是知道的,可是好死不死的,下雪了,这个冰窟窿的上面结冰了,也同样落了雪,只不过冰非常薄,然后我跑着跑着,一个没注意,突然就掉进去不见了。
一块玩的都吓坏了,看到的说掉进去了,以为冰裂了,他们马上趴冰上,扯着嗓子使劲喊有人掉冰窟窿了,有人掉冰窟窿了。 刚好附近有人家,听到喊声跑出来,一把就把我拎上来,抱进屋里。
我当时啥感受呢,眼一黑,瞬间从脖子往下的冷,因为都是穿着棉衣,浸水后沉的很,饶是我会狗刨,但是腿打不动,胳膊抬不起来,使劲往上够,但是抓不着东西,渐渐的有些晕了。等我醒来有知觉的时候,已经是在那个村里人家的炕上了。
会游泳和能救人都不是一回事,冬天救水和夏天救水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这两个警察身上的衣服是冬衣,衣服较厚。
先不说这个警察有没有较强的水性,即便有水性,这样衣服进去,大概率也是深陷险地,冬衣浸水后沉重无比,到时候别说救人了,自身都难保。这也是后来跳进去救人的警察是脱掉衣服的原因。
施救的第一原则,就是不能让施救者处于极大的危险当中,因为他们毕竟不是专门的救生员。
美国警察在救助自杀者的过程当中,经常搞这种乌龙,就是持枪自杀的人,有人报警,警察过去,结果把持枪自杀的人给击毙了。
我们很多人觉得很搞笑,这背后有一个道理:很多想自杀的人是有自毁倾向的,他们很多时候会拉人垫背的。
所以救助自杀的人,和救助一般的人还不同。因为救助自杀的人,通常需要冒更大的风险,这一点大家有没有考虑过?
很多人心中有完美救助者形象,就是不管这个救助者有没有救援技能,最好能够慷慨赴死,若能以死代救,就是让人感动的好人故事。
更何况这次救援的还是警察,他们纳了税,就以为自己交了买命钱,公职人员就应该舍生忘命,做出牺牲才对得起他们是纳税人。
这次事件中,可以明显看到,跳河自杀女孩所处的河是深水河,而且她纵身一跃的位置,还远未到河中心,可见河水之深。
接到出警指令,就近前来救援的警察只有两个人,他们的第一要务是弄清现场情况,才能做出救援风险,救援方法的判断。
但他们情急之下出警,未带救援工具,还极有可能不会游泳,跳河女孩情绪激动,当然需要语言安抚为先,因为冒然采取行动,女孩可能会更快有过激反应。
接着女孩不听劝说,没走两步,从浅水区纵身一跃,水已经将她淹没,她前面应该是一道河床陡涯险滩,这是真的深水河啊,两个人的救援警力,又是冬天,且没有任何救援工具,冒然跳下去,恐怕极有可能把警察搭进去。
警察见状危机,也试图人拉人进水营救,可此时女孩已没入深水,离岸边已相隔较远,片刻后,增援警力到场,带有救援绳网,警察迅速救援了女孩,但为时已晚,让人感到很遗憾。
这让我想到发生在杭州的同样救援案件,警察冒着生命危险将女孩救起,女孩却一脚将警察踹进了河里。
如果因为此次事件中,警察对救援危险的判断,带来了救援行动的迟疑,是警察的过错,停职接受调查已经是莫大的处罚了,难道他还应该被唾沫星子淹死了,才算是这件事情的公道么?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