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宗某某与张*闯(另已判刑)在滕州市大同**路“二姐烧烤店”就餐时,因琐事发生争吵。
张*闯一方的任*强、王*志、杜*(均已判刑)、被告人胡某某与宗某某一方的王*庆、杨*(均已判刑)继而相互殴斗,其中被告人胡某某持马扎参与殴斗,造成“二姐烧烤店”内电视机、餐桌、店员手机等物品被毁坏,斗殴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
经法医学鉴定,张俊闯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宗某某、王国庆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告人宗某某、胡某某分别于于2019年12月4日、2020年1月31日主动到滕州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孟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十五人证言,被告人宗某某、胡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聚众斗殴,被告人胡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滕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现租住山东省滕州市**街道**庙街。
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6月被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8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小名文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8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来源: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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