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军路-冬冰

《退役军人保障法》将于下月1日正式施行。

在接收安置军官、军士和义务兵方面,保障法明确规定: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在配套政策没有出台前,仅以现行的国家有关规定而言,对士兵(含士官)安置有哪些硬性标准呢?

其实,对于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规范较具体的就是2016年10月23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24号)文件。

该文件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接安置单位指出:

进一步加强指令性安排工作的政策刚性和执行力度,由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排的比例不低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总数的80%。

当然,在其他的一些法律法规中,也有对士兵接收安置作出的规范。

如《兵役法》上说,第64条就有规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

对依照本法符合安排工作的退出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国家安置任务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同时还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接收安置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其次,《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第4条明确: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同时,第34条规范: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在2018年由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0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文件再次重申明确:

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严格落实中发〔2016〕24号文件要求,确保“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

如今,《兵役法》即将修改,以前有关部门将制定出台《退役军人安置条例》,新的配套政策将依照《退役军人保障法》《兵役法》等法规明确,进一步保障好安排工作士兵的的安置质量。

也希望新规能够在规范接收安置单位的同时,更加规范具体的明确编制保障问题,以硬性规定保证安置质量,真正实现退役军人安置100%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