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孩子都是家庭的宝贝
俗话说母子连心
孩子受伤,做母亲的也痛在其心
近日
一位泰州网友向我们爆料
称自己的孩子在幼儿园摔成面瘫
网友爆料
你好晓生,我儿子今年四岁,在九龙镇双语明珠幼儿园上学。11月13日,下午5点的时候,我去学校接小孩放学,我看到小孩的脸不对,眼睛又一大一小,我就问老师小孩怎么了,老师是说你们家小孩今天在学校不小心摔倒了,回去安慰一下吧。
当时,我看到小孩的眼睛一大一小,我以为是他哭闹引起的,没有想到会这么严重。到晚上的时候我已经看见小孩面部不对了,那个嘴角吊起来了,就有点歪了,第二天去医院确诊为面瘫。
于是我询问老师,当时我们家孩子是什么时候摔倒的,老师说在放学前几分钟摔倒了。可是我到学校调看他们监控的时候,发现前面的监控全部有,就是摔倒的时候那一段监控没有了。
当时我接小孩的时候,已经看到他的额头破皮了,眼睛也是一大一小了。可是老师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也没有通知我们家长。
我去找学校理论,他们当时承认了是在学校摔倒的,也承诺了负担相应的医疗费,可是现在又不承认了。现在孩子嘴巴歪着,吃饭不方便,连睡觉的时候眼睛都合不上。
孩子在学校受伤,老师和校方本就应当负担起相应的责任,可是如此推卸,删除监控画面,到底居心何在呢?我要求校方给个说法,处理问题,而不是一味地逃避。
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伤害是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情况,发生了之后我们当然需要及时处理并追责,那么,当孩子在学校发生意外,是否应当向校方追责呢?
一、在无第三人的侵害下发生意外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该条法律规定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被害人不必举证对方的主观过错,而是直接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及它与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成立则推翻了过错推定,不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则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该法条的因果关系证明更加倾向于被害方,受害儿童的监护人可以依据此条款要求幼儿园、学校、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每个孩子都是祖国的花朵
保护好未成年人也是校方应尽的职责
希望学校和家庭能够多加用心
看护好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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