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
凤冈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诈骗案件
案件详情
许某系安徽省人,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专门租赁一辆白色宝马轿车,用高仿的名表、名包将自己伪装成海归人士或香港商人,以钱包被骗,手机欠费等理由,博取被害人的同情,辗转各地行骗。
2020年4月8日,许某驾车来到贵州省凤冈县某地,在街上遇到一位陈女士与其搭讪,称其是一名香港商人,刚从外国回来。假装电话欠费需要连接手机热点网络联系助理。在取得陈女士信任后,编造急需用钱没有内地银行卡的谎言让陈女士提供银行卡,然后谎称助理已经转钱到受害人陈女士的银行卡上,但因跨境转账需要一定时间,先让陈女士取7000元现金给他。许某告诉陈女士稍后让助理汇款过来,并留下一个归属地为香港的电话号码。
陈女士对这位“香港商人”深信不疑,便去附近银行取出7000元交给他。许某告诉陈女士,银行到账会存在延迟,可在这位“香港商人”驾车离开凤冈县后,陈女士却迟迟没有收到许某助理的汇款消息。这才发现自己被骗,于是报警。
之前,许某用类似的方式在云南、贵州、湖南、四川等省诈骗了二十名被害人。许某涉案金额共计76900元。
2020年5月9日
被告人许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凤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此外,继续追缴被告人许某的犯罪所得并发还各被害人。
普法时刻: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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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凤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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