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30日离婚冷静期制度,民政部日前印发通知,将离婚登记程序相应调整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民政部表示,《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因此,冷静期的规定不存在不利于保护遭受家暴当事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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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离婚冷静期,给离婚按下暂停键,让离婚不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以减少冲动离婚、轻率离婚,这是很多人一直以来的诉求。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没有到只能选择离婚的地步,往往只是在争吵过程中话赶话说出“离婚”,结果夫妻双方在气头之上冲动离婚,成为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然而,让人没有想到的是,离婚冷静期制度公布之后,却引起了不小的争议,主要原因就是有人认为设置离婚冷静期妨碍到了离婚自由。但在笔者看来,将离婚冷静期解读成妨碍离婚自由,刁难人们离婚,这是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一种误读。

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直接上民政局领取离婚证,和平分手。另一种方式是诉讼离婚,夫妻双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上谈不拢,或者一方想离婚,另一方却不愿意离婚,选择去法院起诉离婚,最后由法院判决是否允许离婚,以及财产分割等。

目前,按照离婚冷静期制度设计,只有协议离婚才设置离婚冷静期,诉讼离婚并不设置离婚冷静期。当夫妻双方协议离婚走不通时,一方离婚态度又非常坚定,或者遇到家暴等情形,可以选择诉讼离婚,并不是只有协议离婚一条路可以走。换言之,设置离婚冷静期,并不会妨碍到人们行使离婚自由权利,离婚始终是自由的,最终要不要离婚的决定权和选择权仍然在夫妻双方手中。

实际上,既然是协议离婚,那么就必须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没有任何争议,夫妻双方在离婚问题上有争议当然不能协议离婚。当离婚冷静期期满后,夫妻双方不能同时到场领取离婚证,意味着至少有一方反悔,不愿意、不同意离婚,民政局将其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不许离婚,这是自然而然的结果,与刁难人们协议离婚八竿子打不着。相反,只有一方愿意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还继续准许协议离婚,这才是荒唐的。

可见,设置离婚冷静期,是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前提下,适度提高协议离婚难度,目的是为了遏制冲动离婚,防止轻率离婚,并不是要妨碍离婚自由、剥夺离婚自由,更不是为了“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大众不要误读了离婚冷静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