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之间因琐事发生冲突,数天之后,一方女儿身亡;另一方9人被定为“反革命阶级报复杀人集团”,其中2人被枪决。10年后,法院认定被枪决的两人系错杀,并改判8人无罪;另一名被裁定错杀“论罪应判有期徒刑”的则一直没有定论。40年来,河北省元氏县人张景栓一直在为父亲的案子奔波。“我们上诉后,法院既没有发回重审,也没有依法作出裁定。我父亲到底有罪无罪,我们现在也不清楚。如果有罪,请法院依法判决,如果无罪,请还他清白。”
邻居间因琐事起冲突,数天后一方女儿身亡
张景栓是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人,今年55岁,农民。12月7日,提起父亲、四叔被错杀,大伯、二伯、奶奶等人被认定为“反革命阶级报复杀人集团”判刑一事,张景栓有说不完的话。
张景栓介绍,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他有一个幸福完整的大家庭。“父亲在姐弟五人中排行老四,上面有一个姐姐,两个哥哥,下面有一个弟弟。大伯是农民;二伯、四叔是党员,二伯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曾任生产大队大队长,四叔任乡村教师;父亲当过兵,上过朝鲜战场。”
张景栓家邻居姓阎,“两家人关系一直很好,文革期间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了争执和冲突,没想到被别有用心者利用,给我们家带来了毁灭性打击,也给邻里关系蒙上了阴影。”张景栓后来听长辈介绍,张阎两家的矛盾源于一起“小鸡刨麦秸事件”。
1969年7月16日,张景栓家的小鸡将麦秸刨到了阎家一边,阎家人对小鸡进行了轰赶,两家人先是争吵,后来大打出手。张景栓的父亲用铁链将阎家女儿阎某的门牙打掉一颗,阎某的父亲从别人手里拿过一个铁叉子投掷张景栓父亲,被张景栓的四叔拿走。
1969年12月22日,阎某父亲到张景栓四叔家要铁叉子,两家人再次发生冲突,张景栓四叔被阎某父亲用石渣打伤头部。当晚,张景栓四叔、四婶到阎家理论,双方再次动手。此后,张景栓父亲、奶奶等赶到阎家,冲突进一步升级,但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案发后,双方均没有报案,也没有受伤就医的记录。”
谁知冲突发生10多天后,阎某突然身亡。“别有用心者说阎某是我父亲用木棒打死的,还造谣我二伯当生产队队长期间,经常迫害贫下中农和革命群众,说我们家是反革命阶级报复杀人集团。”不久,张景栓父亲等9人被抓。
一家9人被定“反革命阶级报复杀人集团”,2人被枪决
1970年5月,元氏县公法军事管制委员会认定张景栓的父辈为“反革命阶级报复杀人集团”,判处张景栓的父亲、四叔死刑,立即执行;判处张景栓大伯、二伯、奶奶等6人管制3年至无期徒刑不等。
1970年5月的判决书
1970年5月的判决书
元氏县公法军事管制委员会认定张家犯罪事实如下:反革命阶级报复杀人集团,以罪犯张梅同(张景栓父亲)、张吉同(张景栓四叔)为首,多年来,欺压群众,作恶多端。1954年,罪犯张林同(张景栓二伯)以拉拢腐蚀的手段,钻入党内,窃据大队长职务,一贯打击迫害贫下中农和革命群众,兄弟四人反革命气焰更为嚣张,群众恨称“四只虎”。第一生产队42户中,遭其毒打的达44人。老贫农阎某某(阎某父亲)对张犯的反革命罪行,多次进行斗争。1969年春,在批判大会上,阎某某和其女儿揭发了罪犯张林同和其父、其叔的反革命罪行,张犯弟兄等恨之入骨,寻衅进行阶级报复。同年7月16日,首犯张梅同手持铁链毒打阎某,将阎某嘴唇打豁,牙打掉3个。阎某之母找张梅同辩理,又遭毒打。
1969年12月22日,首犯张吉同又无故毒打阎某父亲,阎逃脱后,张犯贼心不死,首犯张吉同、张梅同纠集全家密谋,企图致阎家于死地。密谋后,罪犯张吉同及其妻子首先闯入阎家,张梅同、张恒同等6人手持凶器随后赶到。张家人先将阎某某打倒在地……罪犯张梅同用木棒将阎某打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以上罪犯行凶杀人后,仍不死心,每天将尿和脏水倒在阎家门口,结冰一尺多厚。罪犯李某(张梅同母亲)、阎某菊(张吉同之妻)还堵着阎家门大骂3天,反革命气焰嚣张至极。
经审理,上述罪行证据确凿。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这一小撮长期骑在人民头上拉屎拉尿、穷凶极恶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必须狠狠打击,坚决镇压。故依法判处反革命阶级报复杀人集团:首犯张梅同死刑,立即执行;首犯张吉同死刑,立即执行;主犯张林同,无期徒刑;主犯张恒同,有期徒刑10年……
1970年5月26日上午,张景栓父亲、四叔被执行枪决。
法院复查认为原判定性有误,指控与事实多有不符
“父亲被执行枪决那年,我才5岁。”张景栓说,他有一个姐姐,一个哥哥,一个妹妹。父亲被执行死刑后,张景栓的母亲改嫁,“我们兄妹4人都是奶奶带大的”。
被羁押期间,张景栓的二伯张林同等人不断喊冤,坚持申诉。“文革”结束后,张景栓的家人不断向各级政法部门反映,案件很快引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关注。
经过深入调查、认真复查,1977年11月26日,元氏县人民法院形成了“关于张林同申诉案的复查报告”。报告称,此案原定反革命阶级报复杀人集团不妥,应改为打架斗殴。理由一是9名被告均系贫农,没有反革命身份;二是张梅同的父亲(1960年已亡)定为历史反革命无证据;三是张梅同的叔叔虽系历史反革命被镇压,但与张梅同一家早年分开、没有直接联系;四是打架起因是小鸡刨麦秸,并非阶级报复。
报告称,该村赤脚医生李某某证明,与张梅同家第二次打架五六天后,阎某的父母曾找他为女儿看病,但当时并未提被人打一事。经诊断,阎某某患有麻疹。另外,村干部及村民也证实,阎某和张梅同一家打架后,曾在家里织布,其父母也说过,并未因打架请医生治过伤。阎某躺在炕上是打架后六七天,并非被打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元氏县医院医生根据尸体鉴定记载和赤脚医生座谈,一致认为阎某外伤致死可能性较小,死亡极有可能系麻疹造成全身感染,导致败血症,最后死于中毒性休克。
另经调查,两次打架期间,张景栓大伯、二伯并未参与,阎某的死亦与张吉同无直接关系。另外,经访问原办案人员,此案原来确有逼供现象。
此外,原判决认定张林同“一贯打击迫害贫下中农和革命群众”,第一生产队42户遭其兄弟毒打的44人,经复查原卷和再次询问阎某父亲以及访问干部群众,除与阎家打架外,张梅同兄弟很少和他人打架,毒打44人无依据。
元氏县人民法院据此建议撤销原判,将案件性质定为打架斗殴,宣告张吉同等8人无罪,释放仍被羁押的多名被告人。
三级法院先后批复、改判8人无罪,承认枪决2人系错杀
1980年12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当时的石家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石家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元氏县人民法院,决定撤销河北省革委1970年5月15日关于张梅同等人一案的批复;撤销原判,宣告张吉同、张林同、张恒同等8人无罪。张梅同殴打阎某致死,论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不该处死,属于错杀。
1980年12月26日,元氏县人民法院下发刑事判决书:经复查,张梅同殴打阎某致死,论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不该处死,属于错杀。对同案人张吉同等8人宣告无罪,撤销(70)军刑字第17号判决书。
1980年12月26日,元氏县人民法院宣告张家8人无罪,张梅同系被错杀
1982年,元氏县委决定给张家拨付困难补助费共计17370元,并分配给三辆自行车指标。对原办案人员的相关问题,元氏县委已组织专门班子进行查处。
家属上诉40年,法院既未发回重审,也未作出裁定
张景栓告诉华商报记者,大伯、二伯等人被平反后,他和家人即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我们就想知道,父亲到底有没有罪,如果有罪,该判几年是几年,如果无罪,希望法院还我父亲清白。”
眼看着40年过去了,张景栓一直没有等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回复。“石家庄市中院既没有将父亲的案子发回重审,也没有依法作出裁定,就这样搁置了起来。”2017年,张景栓先后聘请了两位律师,继续向石家庄市中院询问进展。“石家庄市中院信访办一位姓艾的主任告诉我们,案件过于久远,需要查卷,让我们先回去等消息,但我们一直没有等到消息。”后来,张景栓又找了艾主任几次,对方说案件时间久远,案情复杂,阅卷量很大,之后就没有了下文。
12月7日上午,华商报记者就张景栓父亲的案子致电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一工作人员称,其不了解情况,建议记者拨打法院热线电话12368咨询。12368一位工作人员称,只有当事人可以了解案件进展,其他人不便告知。
张景栓说,案发后,张阎两家后人已和好如初
“我们和阎家还是邻居,两家人关系现在很好。”张景栓称,父亲的案子虽然有时代烙印,但作为家属,他们还是希望法院有个明确的说法,“如果父亲触犯了法律,该判几年是几年;如果邻居的死与父亲没有关系,希望法院还父亲清白,宣告父亲无罪。”
律师:是否有罪,法院应给家属一个明确交待
刑事案件有无追诉期?像张景栓父亲这种情况,家属该如何维权?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介绍,刑事案件也有追诉期。《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本案中两人被错杀,其中一人本应判处有期徒刑,但是却以死刑犯进行枪决,属于轻罪重判。也就是说,犯罪人本应活着接受牢狱处罚,但是却被枪杀了。”赵良善说,既然是错判,根据冤假错案的办案精神,犯罪人及其家属有权知道被判的被告人属于罪与非罪,罪轻或者罪重,以获得申诉或者申请国家赔偿。
赵良善认为,涉案人既然被错杀了,法院就应该给家属一个明确的交代,家属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1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之规定,提起申诉,或者要求作出批复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错判的具体情形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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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商报
编辑:阿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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