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韩联社报道,当地时间7日,韩国总统文在寅在青瓦台首席秘书和辅佐官会议上表示,“政局混乱令国民担忧,我作为总统深感歉意,希望混乱的局面不会持续,而是成为改革道路上最后的阵痛”。韩国纽西斯通讯社说,这是文在寅首次就法检矛盾激化一事道歉。

韩国法务部长官(法务部长)秋美爱11月24日命令韩检察总长尹锡悦停职检查,法务部和检方之间长期以来的“法检矛盾”进一步激化。而在此之外,下届韩国总统选举的暗流也在涌动。

据韩联社和《韩民族日报》24日报道,秋美爱本人当日发布了要求尹锡悦停职检查的消息。秋美爱表示,法务部确认尹锡悦涉嫌多起严重的舞弊行为,包括涉嫌于2018年11月同当时涉案的韩国《中央日报》社长洪锡炫进行不正当会面,违反检察伦理纲领,妨碍监察和侦查,违反政治中立原则,这些指控还涉及前总理韩明淑以及法务部前长官曹国的案件等。

韩国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由行政、立法和司法三部分组成,检察厅属于行政机关,隶属司法部,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从中央到地方检察机关共有4级,大检察厅、5个高等检厅,13个地方检察厅及其分厅,与法院组织一一对应。检察厅是统辖检察工作的机关,检察官是独任官厅制,检察事务全部由检察官单独处理,检察官有各自的权限。在行使检察职能

的时候是检察官独立,不是检察厅独立,不存在合议制。检察官的职权具体从以下几方面构成。

一、法律规定

《检察厅法》赋予检察官下列的职权:犯罪侦查和提起公诉及为其维持的必要事项;行使对犯罪侦查的司法警察官吏的指挥和监督;为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向法院提出请求;对裁判执行的指挥和监督;履行将国家作为当事人或参与人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行使对该执行的指挥和监督;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刑事诉讼中检察官的作用检察官直接调查的案件包括知识产权的案件和复杂严重的案件,如官员的腐败案件、经济犯罪案件、麻醉品案件、环境污染案件、有组织犯罪、严重的偷逃税以及警察违法犯罪的案件等。

法律规定检察官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指挥和监督警察。《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官开始和终结侦查的绝对的权力。警察和专门机构的调查为检察官提供协助,并且在检察官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对犯罪嫌疑人的拘束是约束嫌疑人人权的严重行为,因此法律要求拘束只能由检察官来决定。检察官还有权每月对警察管理的看守所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纠正违法的拘禁。

检察官拥有独占的决定是否起诉的权力。检察官考量犯罪嫌疑人罪行严重程度、犯罪动机、情节等,认为应当受到处罚的,就可以决定起诉。检察官也有权力在某些情况下决定不起诉。比如罪行轻微、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处罚的必要等情况,这是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事实证明,这样做对于矫正犯罪分子,保护社会,缓解法院受理案件的压力,防止监狱人满为患等都有积极的意义。

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检察官代表国家出庭公诉,询问证人,在法庭上展示证据,揭示案件事实。在最后的陈述中,检察官要提出适用罪名和量刑的建议。法官会认真考虑检察官的定罪和量刑建议。一审判决后,检察官和被告人都可以提出抗诉或是上诉。即使被告人宣判无罪的话,检察官也可以提出抗诉。在高等法院的上诉和抗诉,由高等检察厅的检察官负责。在最高法院的上诉和抗诉,由大检察厅的刑事审判和民事诉讼部的检察官负责。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检察官命令监狱长以及检察厅的检察事务官执行判决。

二、检察官的其他职责

韩国的《社会保护法》规定,对于有现实的累犯可能性的,需要接受培训、复原和医学治疗的罪犯,可以实行“保护性措施”。保护性措施的适用,类似诉讼程序,由检察官提起。这种措施分为3种,保护性监禁、复原性监禁、保护性监督。如果符合《社会保护法》的规定,有很大的再犯的可能性,罪犯在服刑后还可能会适用保护性监禁,即被监禁在专门的保护性设施中,最长可能达到7年。在这种设施里,与在监狱相比要自由得多。如果罪犯是嗜酒的、毒品上瘾的或者是精神上有疾病的,有很大的再犯的可能性,可以适用复原性监禁,即类似于我国的强制性治疗措施,在复原性监禁的设施中接受治疗,直到痊愈。从保护监禁后释放的罪犯和在外面接受治疗的罪犯,属于保护性监督的范围。罪犯要遵守一定的规定,接受“保护性监督员”的指导和监督,最长可达3年。政府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政府作为当事人或者参与人介入到民事诉讼中以及行政机关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在民事诉讼中,检察官作为司法部长的代表,代表国家参加诉讼。在行政诉讼中,检察官作为司法部长的代表,指导和监督行政机关参加诉讼。

法律还赋予检察官参与民事、商事案件的权利。如向法院申请宣告患精神病的人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公司解散等。检察官作为法律援助中心分会的常任成员,向没有经济能力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此外,检察官还免费为公众提供法律咨询。

检察官作为准司法官,依法独立行使权力。另一方面,检察官也属于行政体系,实行检察一体制,要接受上级的领导。这两重性质使得对检察官的监督体系比较独特。总检察长和各检察厅的检察长对各自领导的检察官有直接的领导和监督的职责。司法部部长对检察工作有监督的职权,可以指导和监督检察官。但是就办理具体案件来说,司法部部长只能指导和监督总检察长。检察官有权指挥和监督警察。《检察厅法》规定,普通警察在错误行使职权时,地方检察厅的检察长有权直接免除其侦查的权力,可以任命新的官员来取代。在此情况下,新任命的警察应当服从检察官的指挥,除非他可以提出充分的相反的证据和理由。

(保留所有权利,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制度开门”。资料来源:闵 钐:韩国检察官职权简介,检察实践200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