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山县人民法院西城法庭顺利化解一起

因征地拆迁补偿款分配问题

引起的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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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1989年,徐某甲与金某某结婚并育有一女。徐某甲与前妻育有一子徐某乙。2018年, 政府对夫妻双方的住房进行了征收,徐某甲将77万余元征收补偿款汇入了其子的账户,并给予原告金某某5万元。后徐某甲家的部分土地被征收,得到土地补偿款59万余元。金某某认为夫妻共同建造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且建造房屋时,徐某乙未出钱出力,不应享有房屋产权。徐某乙则认为,该款是其父亲所有,父亲的财产应当属于儿子。双方协商不成,金某某将徐某乙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屋拆迁及征地补偿款。

承办法官考虑到案件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并未直接开庭审理,而是分别联系当事人了解实际情况,结合类似案例,情理双施,最终一家人握手言和,达成了一致协议。

信息来源:霍山县人民法院